法規名稱: 蒙藏委員會人員獎懲標準表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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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辦理專案業務,思慮周詳,且能密切配合協調,工作績效良好者。
(二)對經辦工作能建立完整資料,並能提高工作效率者。
(三)積極協助本職以外工作,表現良好,具有績效者。
(四)對主管業務提供簡化或改進意見,富參考價值者。
(五)奉派參加二十人以上,期逾二週之訓練或講習,其結業成績在前二
      十分之一名次之內者。
(六)其它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提出著作或研究報告,對業務之推行有所助益,成效顯著者。
(二)執行臨時緊急任務或上級交辦重要事項,能把握時效,圓滿達成任
      務者。
(三)參與擬訂蒙藏業務之政策、方案、法令,著有績效者。
(四)辦理業務,能創新發展,具有優良成效者。
(五)辦理專案計畫或執行重要任務,能依限完成,具有顯著成效者。
(六)協助蒙藏胞解決困難或排除糾紛,具有顯著成效者。
(七)輔導或舉辦各項活動,有重大績效者。
(八)其它具體優良事蹟,足為一般表率者。
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辦理業務,無故延誤時效,或有損當事人權益,情節輕微者。
(二)辦理業務,未能協調配合,致影響工作進行者。
(三)辦理各項服務工作,態度傲慢,引起不良反映,有具體事實者。
(四)辦理臨時交辦事項,未能如期達成任務,情節輕微者。
(五)對經管業務所提資料不實,致生錯誤,情節輕微者。
(六)其他有怠忽職守,或言行不當,影響公務,情節輕微者。
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辦理專案計畫或執行重要任務,無故延誤,影響工作成效者。
(二)辦理各項接待、服務工作、態度傲慢,影響機關聲譽,情節較重有
      具體事實者。
(三)輔導或舉辦各項活動,未能按照預定計畫執行,造成人力、財物損
      失,情節較重者。
(四)言行乖張,不聽長官勸導或損害機關聲譽者。
(五)工作不力,擅離職守,屢誡不悛者。
(六)其它有關怠忽職責或違反法令禁止事項,情節較重者。
五、本表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
    機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