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蒙藏委員會出版品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蒙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管理本會印製、出版之出版品,
    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出版品,係指以本會經費與名義印製、出版或發行,非機
    密性且無特定分發對象之圖書、連續性刊物、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
    資料。

三、本會各處室於出版品印製前,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檢
    附書名頁、版權頁、目次及序言影本各一份,向編譯室申請編定出版
    品統一編號,並依國家圖書館規定,申請國際標準書號(ISBN)、出
    版品預行編目( CIP)  或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等編號。

四、本會各處室印製出版品時,應考慮實際需求量,以避免庫存量太多;
    每種出版品至少應庫存保留十冊。

五、本會出版品得贈送政府機關、公私立圖書館、縣市文化中心、學校及
    學術團體圖書館、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民意代表及其他專案簽准贈
    送者。

六、本會出版品為廣為流通,各項出版品應予定價,並提供出版品每種五
    十冊送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辦理展售事宜;出版品之定價,以酌
    收成本為原則。

七、本會出版品加印時,除內容有變更外,其封面及內頁之出版日期應以
    原印日期為準,但得註明刷次及所印冊數。

八、本會各處室之出版品因業務需要,得與民間出版社合作發行,並依本
    會同意之條件簽訂合約定價銷售之,未定價之出版品請勿註記「非賣
    品」或「贈送品」字樣。

九、本會各處室出版品應在編譯室置放五冊以供陳列,並於贈送有關單位
    及委託展售單位後,所餘出版品應由各處室自行管理;如需取用,可
    於簽准後提領,並每三個月提送存書數量予編譯室彙總。

十、本會圖書、連續性刊物出版品,應以菊版十六開(l5×2l公分)、四
    六版十六開(19×26公分),或菊版八開(21×29公分)等規格印製
    ,封面設計力求活潑美觀。

十一、本會錄音帶、錄影帶、CD光碟片製作規格,以市場流通之規格製作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