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蒙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理考核所屬公務人員派兼財團法人
董事、監察人(監事),以強化派兼效能、落實派兼目的,俾增進蒙
藏業務功能,依據行政院八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臺(84)人政力字第一
0八八七號函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業務主管單位依據主管業務政策目的,及配合財團法人之組織(
捐助)法律(章程)規定,審慎選擇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適當人員簽
奉首長核准後,送交人事室辦理派兼人事作業。
三、本會派兼董監事人員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兼職人員應親自主持或出席會議,如因故不能出席,應先向兼職單
位請假,並委託其他董監事代理行使職權。
(二)兼職人員應遵守政府法令及其組織(捐助)法律(章程)規定,配
合政府政策善盡職責,並適時提供有關營運業務改進之建言。
(三)兼職人員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其兼職及酬勞限制均依行政院有關
規定辦理,兼職酬勞須由本會轉發,不得由兼職人員逕行支領。
四、派兼董監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除兼任職務:
(一)兼任董監事期間有違法失職情事。
(二)兼任董監事期間有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章程之行為,致損害公益、
本會或法人之利益者。
(三)未遵照政府政策致違反本會派兼之目的。
(四)法人有違法或重大缺失情事可歸責於董監事會者,但經表示異議者
有紀錄或書面證明可證者、不在此限。
(五)職務變更不宜兼任者。
(六)個人言行危害法人利益者。
(七)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
(八)其他不適任情形者。
五、本會派兼董監事人員應於任期屆滿前,未定任期者應於每年年終前,
由相關業務主管單位依左列事項考評績效,簽報首長核定是否繼續派
兼,必要時亦得辦理臨時專案考核。
(一)是否按時出席董監事會議。
(二)對於營運目標、年度計畫及預決算是否確實研審、檢討,並提出具
體改進意見。
(三)對本會交付之政策或任務是否確實達成。
(四)監察人員對於經費編列、各種表冊及財務狀況是否適時查對,並善
盡監督職責。
六、本要點如有未規定事宜,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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