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在臺蒙藏人士特別救濟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所有條文

一、凡在台蒙藏人士,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向蒙藏委員會申請特
    別救濟。
  (一)染患重病無力治療者,提出公立醫院或承辦公保之私立醫院診斷
        證明書及醫藥費用單據。
  (二)老弱無依且無直系親屬奉養者或家庭發生特殊變故經查屬實者。

二、前項(一)款住院者同一年內最多不得超過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未住
    院者不得超過壹萬元。
    前項(二)款同一年度內最多不得超過伍仟元,其中因家庭發生特殊
    變故者得專案簽辦。

三、前項所稱住院者不包括身體檢查、婦女生產、聘請特別護士、冷暖氣
    、陪床、醫師助理等費。

四、前項未住院者不包括鑲牙、眼睛驗光、配眼鏡、預防注射、領取補藥
    、非因傷病施行違反生理之手術或整容、整形及自殺者、掛號費、證
    明書費。

五、住院醫療自願調整住高等病房費用不得申請。

六、凡享有軍、公、勞、榮保者(以上均含眷保),不得申請此項特別救
    濟。

七、此項特別救濟以每月核發一次為原則,如有情況特殊者,得隨到隨辦
    。

八、本注意事項自核定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