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蒙藏委員會遴聘海外藏事顧問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蒙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遴聘海外藏事顧問,提供諮詢,協助
    本會聯繫服務旅居海外藏胞,推展海外藏事業務,特訂定蒙藏委員會
    遴聘海外藏事顧問作業要點。

二、藏事顧問之遴聘,由本會審核辦理,得兼職遴用,聘期一年,期滿得
    續聘;由本會酌支顧問費;遴聘人數,視本會實際需要增減。

三、海外藏事顧問依其功能可分為:
  (一)代表性顧問:在藏胞社會具有代表性或特殊政教地位及影響力,
        可提供本會海外藏事諮詢。
  (二)功能性顧問:
        1.提供海外藏胞之服務與聯繫工作。
        2.提供本會海外藏事工作興革建議。

四、海外藏事顧問依其功能及代表性,按季酌予補助;其標準另訂之。

五、海外藏事顧問服務工作之評定:
  (一)代表性顧問:為表示對其身分地位禮遇,不列入評定。
  (二)功能性顧問:
        1.依其提供海外藏胞服務與聯繫工作之成效。
        2.依其提供海外藏事工作興革建議之內容。

六、海外藏事顧問除積極服務藏胞工作外,如有重大特殊貢獻者,本會得
    依其績效,予以獎勵;如有不適任者,得隨時停聘。

七、本要點自九十年四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