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蒙藏委員會協助蒙古培育專業人才來臺進修訓練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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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蒙藏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協助蒙古(係指外蒙古地區,以下簡稱
    蒙古)培育專業人才來臺進修訓練,吸取臺灣發展經驗,進而促進雙
    方交流,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學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蒙古政府或其指定之有關機構、團體遴薦,年滿二十歲以上,五
        十歲(含)以下者(以該年度十二月底為準)。
  (二)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或高中以上畢業曾擔任相關職務一年以
        上者。
  (三)最近三年內未受本會補助來台進修接受訓練者。
  (四)專業訓練機構規定之其他必備資格。
    具備前項資格者,以學習意願高,學業成績或在職經歷優良,具專業
    發展潛能者為優先。

三、符合前點所定資格者,得檢附下列文件向蒙古政府或其指定單位報名
    ,參與遴薦:
  (一)最近六個月內二吋脫帽照片一張。
  (二)護照影本乙份(護照有效期間需涵蓋進修訓練期間)。
  (三)學歷證件及在職證明文件影本各乙份。
  (四)公立醫院健康檢查證明文件乙份(需含肺結核、愛滋病帶原檢驗
        報告)。
  (五)任職單位推薦函乙份。

四、甄選方式:
  (一)本會於年度分配預算核定後,將該年度專業訓練項目、預定名額
        、申請資格及其他相關資訊函知蒙古政府或其指定單位,請其據
        以辦理遴薦。遴薦對象得較預定名額增列百分之二十,並應包括
        政府人員與民間人士。
  (二)經蒙古政府或其指定單位遴薦之學員,由本會審核。本會核定後
        ,函請蒙古政府或其指定單位轉知學員,並由本會協助學員辦理
        來臺相關事宜。本會核定名額以實際總遴薦人數之四分之三為原
        則。

五、本會對學員補助項目:
  (一)本會提供學員自蒙古至臺北之經濟艙往返機票乙張。
  (二)辦理來臺簽證所需之相關費用。
  (三)進修訓練所需之相關費用(含學雜費、膳費、雜支)。
  (四)進修訓練期間按月覈實給生活零用金,每月以新台幣壹萬參仟元
        為限,未足月部分以比例計算。
  (五)進修訓練期間按月覈實補助生活住宿費,每月以新台幣伍仟伍佰
        元為限,未足月部分以比例計算。
  (六)進修訓練期間之平安保險及不可抗力或突發性醫療費用。(醫療
        費用之補助之全年不超過新台幣壹萬五仟元覈實支付)。
  (七)進修期間,由本會或專業訓練機構安排參訪活動費用。

六、進修訓練期間請假或曠課時數不得超過上課總時數四分之一。專業訓
    練機構有關缺曠課之規定較嚴格時,從其規定。

七、進修期間如違反前點或專業訓練機構有關規定,即予退訓送返蒙古。

八、學員結訓練後由本會安排返回蒙古,除有特殊重大事由且符合相關法
    令之情形外,一律不得在臺灣停留。

九、本會應稽核專業訓練辦理情形並於年終時檢討該年度訓練項目辦理成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