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部補助辦理蒙藏學術文化及人道援助活動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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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蒙藏業務,鼓勵辦理有關蒙藏學術、
    文化及人道援助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團體:國內依法立案登記之民間團體或學術機構,辦理有關蒙藏
        學術、文化或人道援助活動者。
  (二)個人:我國國民辦理有關蒙藏學術、文化或人道援助活動者。

三、補助原則及標準
  (一)以推動蒙藏事務、促進蒙藏交流、傳揚蒙藏文化、從事蒙藏研究
        或辦理蒙藏人道援助為業務之團體,本部考量其信譽與專業能力
        、計畫之可行性、重要性及是否符合政策之需求等因素,得予以
        部分補助。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申請案,如其部分活動與蒙藏學術、文化或人道
        援助活動有關者,經考量前款之因素,得酌予部分補助,或僅提
        供相關諮詢、文物或人力之協助。
  (三)前二款部分補助之最高額度不得超過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告金額
        ,且不超過申請案計畫經費預算總額百分之四十。
  (四)同一團體或個人於同一年度內,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政府捐助達登記財產總額半數以上之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為配合辦理本
    部政策計畫提出之申請案,得優先補助,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其他
    團體提出之申請案,符合本部施政目標並經本部認定具有重大政策意
    義者,亦同。

四、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
  (二)立案登記之證明文件。但公立學術機構不在此限。
  (三)計畫書。
    計畫書除活動名稱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舉辦目的。
  (二)舉辦日期。
  (三)活動內容。
  (四)參加對象。
  (五)執行進度。
  (六)預期成效。
  (七)詳列明細項目之經費預算。
  (八)經費來源及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方式等
        。倘有向各機關(構)申請補助,應於經費來源載明項目及金額
        。

五、申請時間
    申請者應於活動二個月前提出,申請文件不齊、計畫書內容及資料不
    全或申請逾期者,本部不予受理。但本部得視情形,請申請者於一週
    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因特殊原因或政策需求經本部核定者,得不受前項申請時間之限制。

六、審查作業
    由本部召開審查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參與審查。
    補助結果經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並將審查委員名單及審核
    結果另行公布至本部網站。
    本部應告知審查委員將公開審查委員名單,並請其填具同意書同意公
    開。
    申請案顯未符合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者,得逕由承辦單位簽辦不予補
    助。
    為審查作業之需要,本部得要求申請者補充資料或邀請申請者到本部
    說明。

七、撥款及核銷
  (一)受補助者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報告書及支出憑證向本部
        辦理結報。如有特殊情形,事先徵得本部同意者,得延期辦理結
        報。未依期限完成結報者,本部得廢止補助決定之全部或一部,
        並追繳之。
  (二)報告書除應詳敘執行情形及成效外,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
        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詳列支出
        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尚有結餘款
        ,受補助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三)受補助之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
        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八、監督與考核
  (一)受補助者應按本部審定之計畫書執行,非經本部同意,不得變更
        。違反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決定之全部或一部,並追
        繳之。
  (二)受補助者辦理活動,如有違反本部政策、破壞本部聲譽或違反法
        令之情事,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決定之全部或一部,並追繳之
        。
  (三)以同一計畫申請並獲本部、本部所屬機關(構)、國家表演藝術
        中心或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
        請補助;已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四)受補助者向其他機關(構)申請補助,於申請時對於經費來源如
        有隱匿不實或造假之情事,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並追繳
        之。
  (五)受補助者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經發現有違反本
        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視情節輕重
        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及為其他處理。
  (六)補助經費如經本部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
        、浮報等情事者,受補助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部
        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七)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或個人資料事項,受補助者應分別依政
        府採購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部為推動海外蒙藏工作,促進國際合作與關係,對於外國政府、外
    國民間團體及外國人辦理蒙藏學術、文化及人道援助活動之補助,準
    用第六點至第八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