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外蒙古青年申請公費來臺研習進修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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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培育海外蒙古優秀青年及增進與蒙古(係指外蒙古地區,以下簡稱
    蒙古)友好合作關係,提供公費補助蒙古青年來台研習中文或就讀研
    究所,特訂定海外蒙古青年申請公費來台研習進修注意事項(以下簡
    稱本注意事項)。

二、公費補助申請資格:
  (一)蒙古籍、其他國籍或取得海外僑胞身份之蒙古族青年。具中國人
        民身份者,不得申請。
  (二)申請公費補助研習中文者,須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高
        中畢業以上或具同等學歷,並經我駐蒙古機構、蒙古有關機關、
        團體、學校或世界蒙古協會總會及各地分會等組織遴薦者。遴薦
        單位應以學習意願高、學業成績優良、極具發展潛能為優先。
  (三)申請公費補助就讀研究所者須大學以上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已
        取得我國研究所之入學許可。

三、申請方式:
  (一)申請公費補助來台研習中文:
        申請人應於本會指定期限內檢附應備文件,經由我國政府駐蒙古
        機構、蒙古政府或其指定單位、團體、學校或世界蒙古協會總會
        及各地分會遴薦,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核可後,由本會代向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公私立大學附設之語文研習中心申請就讀以取
        得就讀許可,並通知申請人來台研習中文。
  (二)申請公費補助就讀研究所:
        申請人應於我國各大學校院指定期間,逕向各大學校院申請入學
        ,取得研究所入學許可後,檢具應備文件經由我政府駐蒙古機構
        、蒙古政府或其指定單位、團體、學校或世界蒙古協會總會及各
        地分會遴薦,向本會提出申請。

四、應備文件:
  (一)六個月內二吋脫帽照片四張。
  (二)護照影本乙份(有效期需一年以上,就讀研究所者其護照有效期
        需三年以上)。
  (三)最高學歷之畢業證書影本及該學程之全部成績單英文本或中譯本
        (經原畢業學校加蓋章戳或鋼印密封)各二份。
  (四)推薦信乙份(申請公費補助就讀研究所者,需另附乙份中文教師
        之推薦信或能敘明申請者中英文能力之推薦信)。
  (五)學習計畫書。
  (六)由公立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證明(包括肺結核病及愛滋病之檢查
        報告)乙份。
  (七)研究所入學許可影本乙份(申請公費補助就讀研究所者)。

五、公費補助項目:
  (一)機票費(自居住地至臺北之往返經濟艙機票乙張)。
  (二)學雜費:指就讀班別、系、所規定之結業、畢業或修習學位必修
        、選修課程應繳費用;不含因修習成績不及格重修,或依個人需
        要或興趣所修習課程之費用。修習課程所需之教科書、補充教材
        ,不屬此學雜費補助範圍。
  (三)課外活動費用,依本會年度預算予以補助。
  (四)就讀研究所者,經各校院或系所依實際需要輔導至該校或其他中
        文教學機構研習中文,補助一學期(季)學費二分之一,且以一
        次為原則,如有特殊原因經專案簽準得酌予延長,但不得逾一年
        。
  (五)生活零用金每月新台幣壹萬伍仟元為限。(本費用包括膳食、交
        通、雜支等費用)。
  (六)住宿費每月伍仟伍佰元為限。(由本會安排住宿者不予發給)。
  (七)來臺研習進修期間之平安保險及突發性醫療費用。(本項醫療費
        用全年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台幣壹萬伍仟元為限)。
  (八)依我國大學校院與蒙古大學校院間交流合作協議來台留學之蒙古
        交換學生,未經本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二)款規定之遴薦程序者
        ,本會得補助之項目以第(一)款為限,不適用第(二)款至第
        (七)款之規定。得補助之名額依本會年度預算決定之。

六、公費年限:
  (一)來台研習中文者,自入學當月開始至結業、休學、退學當月為止
        ,惟以一年為上限。如因特殊重大情事,經學員提出申請,本會
        得酌予延長公費補助期限,惟總期限以兩年為限。
  (二)來台就讀研究所者,自入學當月開始至畢業、結業、休學、退學
        當月為止,惟以兩年為上限。如有正當理由,經學員提出申請,
        本會得酌予延長公費補助期限,惟總期限以三年為限。

七、上課出勤與成績要求:
  (一)就讀學期(季)中,單月缺課十小時以上者,停發下月生活零用
        金及住宿費。
  (二)就讀學期(季)中,缺曠課時數達該學期或學季總時數四分之一
        以上者,立即停發公費待遇並送返旅居地。
  (三)來臺研習中文者,以就讀教育部認可之國語文中心滿一學期(季
        ),每週上課十小時以上,其上學期(季)學業總成績須平均八
        十分以上,行為表現無不良紀錄。總平均未達標準者,第二學期
        (季)減發二分之一生活零用金與住宿費,觀察至第二學期(季
        )止,仍未達到者,廢止公費補助並安排送返旅居地。
  (四)就讀研究所者,需修習滿一年,每學期至少修習四學分,上學年
        上、下學期學業總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行為表現無不良紀錄
        者。
    不符上述規定者,廢止其公費補助並安排送返旅居地。本會得要求學
    員或學校(或語文研習中心)提出上課出勤記錄或成績資料,以明瞭
    學員上課與成績表現狀況。

八、其他事項:
  (一)學員因故須返回旅居地時,須經本會許可,一年以一次為限,每
        次時間不得超過二週,其往返之各項費用由研習者自行負擔。違
        反本款規定者,本會得廢止公費補助並安排送返旅居地。
  (二)學員在台研習期間,如有非法工作或嚴重違法事件,經查證屬實
        者,本會得即刻廢止一切公費補助並安排送返旅居地,並通知就
        讀學校(或語言研習中心)廢止其入學許可或開除學籍。本會其
        後不再給予任何補助或協助來臺研習進修。
  (三)學員在臺研習期間,本會視實際需要得指定其於上課時間外到會
        協助辦理蒙文、英文翻譯或臨時交辦事項,並酌予補助車馬費。
  (四)學員應於入境後三日內向居住地警察分駐(派出)所辦理流動戶
        口登記手續。
  (五)學員在臺研習期間,如有生活上須諮詢輔導之事項,本會應盡力
        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