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蒙藏委員會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行政院訂頒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
    要點」第十三點規定訂定之。

二、蒙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各單位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與經費,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會因公派員出國,應依行政院所訂年度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概算應
    行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及下列原則,按類別(考察、視察、訪問;開
    會、談判;進修、研究、實習)詳訂出國計畫,並於前一年度 4月底
    前送人事室彙陳首長核可後,報送行政院核定。
  (一)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
  (二)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
  (三)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
  (四)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
  (五)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

四、本會因公派員出國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與業務有關之活動、考察、訪問、觀摩及進修研習。
  (二)應友邦政府或有關國家或國際團體之邀請。
  (三)參加各種國際會議或國際文化、學術活動。
  (四)其他因公務出國之必要者。

五、本會執行因公出國案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蒐集有關之資料,詳擬出國計畫,充分準備,研訂各項考察細項
        ,包括訪問機關(構),擬提問題等。
  (二)選派熟悉業務,具有專長、語文能力,足可完成出國任務之適當
        人選。
  (三)出國時機恰當,不影響公務。
  (四)出國人數精簡,行程安排適當。
  (五)前往國家無安全顧慮。

六、本會因公派員出國經費管控暨審核,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年度開始時,各單位需在當年度國外旅費預算總額50%之額度內
        ,規劃出國計畫(含地點、天數及人數)及預計旅費,併年度重
        要工作計畫中,簽奉首長核定後據以執行。餘控留50%經費,除
        支應首長出國之用外,本會各單位因臨時緊急派員出國,或原編
        計畫預算確有不足,或因特殊原因須變更計畫,經從嚴審核確有
        出國之必要者,簽陳首長批示後支用,不得超支。
  (二)因下列因素需派員出國,優先以原編列國外旅費支應,惟國外旅
        費預算總額編列確有不足,必須由年度相關經費項下調整支應時
        ,得在原編國外旅費總額10%範圍內,由各單位詳述原因,簽奉
        首長同意後支用;超過10%部分,則須專案報院核定:
        1.臨時參加國際會議或活動,並經外交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認定者。
        2.因業務需要赴國外談判者。
        3.國外突發重大事件,需緊急前往處理者。
        4.國內突發重大事件,需緊急赴國外採購以應急需者。
  (三)因公奉派赴國外出差人員,出差旅費應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規定」核實支給;奉派赴國外研修人員,相關補助事項應按行
        政院所訂「中央各機關奉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
        目及數額表」辦理。
  (四)本會首長應國外政府或國際組織等之正式邀請、或代表政府出席
        國際會議或談判,主辦國家或組織連同配偶邀請,基於國際禮儀
        必須攜同配偶出國,且經報行政院核准後,其配偶之機票費用,
        得在本會原列國外旅費項下支應。
  (五)本會以補助費或委辦費支應派員出國所需費用之案件,應從嚴審
        查,並轉報行政院備查。
    本會不得接受由本會補助或委辦之機關、學校、團體、個人負擔本會
    人員出國所需費用。

七、本會公務人員經其他機關薦送參加訓練、進修、專題研究等,如符合
    下列各款,經本會考績暨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送陳首長核准出國。
  (一)最近二年年終考績(成)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未受
        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者。
  (二)在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者,並具發展潛力及外語
        能力者。
  (三)進修項目與擔任職務有關。
    參訓時程及相關津貼依各主辦機關所定規定辦理。

八、本會因公出國人員,准予公假登記;其他應國內機關團體或國際組織
    邀請出國開會、考察、交流訪問等,由邀方或其他機關負擔經費,若
    與其職務暨本會業務確有相關,經簽奉首長同意,得依「公務人員請
    假規則」第 4條規定核予公假;若與職務無關,則應以休假辦理。

九、凡奉核定出國人員,應按核定期程出(返)國,如有特殊事故變更或
    取消者,應事先檢附證明文件陳報首長核准。未經核准擅自出國或無
    正當理由變更出國行程、任務、目的或拒不回國或因業務需要通知提
    前返國未依期限辦理者,視其情節輕重,依有關規定議處。

十、本會首長因公出國或派員參加重要國際會議、文化學術活動、從事結
    盟訪問及出國進修等,應事先函知外交主管機關就相關事項依需要協
    調辦理。

十一、本會因公出國人員應於返國後三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並依「行政
      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