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僑務工作研究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30日

所有條文

  僑務委員會為研究促進海外五大洲僑務工作,依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十
  八條規定,設僑務委員會僑務工作研究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設左列各組:
  一、亞洲組。
  二、美洲組。
  三、歐洲組。
  四、非洲組。
  五、大洋洲組。
  六、綜合設計規劃組。

  本會各組委員由僑務委員會就左列人員分別聘任:
  一、對僑務有聲望、有貢獻之人士。
  二、對僑務問題素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三、政府各部門中與本會工作有關人員。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期滿得連續聘任之。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為本會當然委員並兼任主任委員,主持會務。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處理日常會務;置專門委員一人、專員二人、科
  員或辦事員二人至四人,分別辦理各組事務,均由僑務委員會在法定員
  額內調兼。

  本會得在海外各洲重要地區分別約集各該洲委員舉行會議,研商發展各
  該洲僑務事宜。

  本會會議通過之方案章則,報請僑務委員會參採。

  本會對外行文,以僑務委員會名義行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