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為促進綏遠省境內蒙古各盟旗地方事業起見,設立綏遠省境內
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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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辦理左列各盟旗地方自治事務:烏蘭察布盟所屬各旗,伊克昭盟所
屬各旗,歸化土默特旗,綏東右翼四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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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直屬於行政院,並受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指導大員之指導,遇有關
涉省之事件,應與省政府會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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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抗戰時期,本會會址暫設於札薩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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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委員十九人至二十四人,由行政院就綏遠省境內蒙古各盟旗之盟
長、札薩克或總管及其他資望相當之人遴選,呈請國民政府派充之,並
於委員中指定委員長一人,常務委員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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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遇必要時,得由常務委員陳明委員長召集臨時
會議。
前項會議,以委員長為主席,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得派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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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長執行前條會議之決議,委員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常
務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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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委員應常川駐會,輔助委員長處理會務,並監督所屬職員。常務委
員因事不能到會執行職務時,得自行委託相當人員駐會代理之;但須呈
報主管長官核准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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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分左列各處會分掌各項事務:
秘書處:掌管機要文電、典守印信、記錄、文書、編譯及考績事項。
參事處:掌管撰擬審核本會之自治計劃及法案、章規、命令等事項。
民治處:掌管關於民治事項。
實業處:掌管關於實業及水利交通等事項。
教育處:掌管關於教育事項。
保安處:掌管關於保案、游擊等事項。
衛生處:掌管關於改良牧畜及公共衛生等事項。
建設委員會:掌管關於建設及建築事項。
振濟委員會:掌管關於賑災及其他救濟事項。
財務委員會:掌管關於公款之出納、保管、公物之購置及預算決算之編
製,並辦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
前項各處,除參事處外,均分科辦事。秘書處之科長得以秘書兼充之,
其他各委員會,應斟酌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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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各處各委員會設職員如左:
各處處長各一人(簡派)
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各一人(簡派)
各處主任各一人。(薦派)
各委員會委員若干人。(薦派)
秘書四人。(薦派)
參事四人。(薦派)
各處科長十二人至十六人。(薦派)
科員四十人至六十人。(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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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各職員,由委員長會同常務委員會遴選具有相當資格及學識能力者
,分別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轉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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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參議十八人,就各盟旗佐治人員中派充之,常川駐會,代表各盟
旗接洽並辦理一切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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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因事實之需要,得酌用技術人員及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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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經費,由本會依照會計年度,編製預算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轉呈
核定,由中央就國庫或地方稅收中指撥之;但每月開支,須受中央指導
大員之監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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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及常務委員辦事大綱並本會辦事細則,由本會擬具草案,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轉呈行政院核准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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