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察哈爾境內蒙古各盟旗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暫行組織大綱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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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政府為促進察哈爾省境內蒙古各盟旗群地方事業起見,設立察哈爾
  省境內蒙古各旗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

  本會辦理左列各盟旗群地方自治事務:
  錫林果勒盟所屬各旗。
  察哈爾左翼四旗暨四牧群。

  本會直隸於行政院,並受中央主管機關之指導,遇關涉省之事件,應與
  省政府會商辦理。

  本會會址設於嘉卜寺。

  本會設委員九人至二十四人,由行政院就察哈爾省境內各盟旗群之盟、
  副盟長、札薩克、總管及其他資格相當欴人員中遴選,呈請國民政府派
  充之,並於委員中指定委員長一人,副委員長二人。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遇必要時,得召集臨事會。
  前項會議,以委員長為主席,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得派代表列席。

  本會委員長執行前條會議之決議,並處理會務監督所屬職員。
  各副委員長每年輪流駐會六個月,輔助委員長處理會務,委員長因事不
  能執行職務時,由駐會副委員長一人代理之。

  本會設左列各處,分掌各項事務。
  秘書處:掌理機要文電,會議記錄,文書編譯、統計、會計、庶務等事
          項。
  參事處:掌管撰擬審核本會之行政計劃及法案章規命令等事項。
  民治處:掌管關於民治事項。
  實業處:掌管關於實業及交通等事項。
  教育處:掌管關於教育事項。
  保安處:掌管關於保安事項。
  衛生處:掌管關於衛生事項。
  前項各處,除參事處外,均分科辦事,秘書處之科長,得以秘書兼充之
  。
  除秘書參事兩處外,其餘各處,應斟酌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設
  置之。

  本會各處,設職員如左:
  各處處長各一人(簡派)。
  秘書四人(薦派)。
  參事四人(薦派)。
  各處科長十二人至十六人(薦派)。
  科員四十人至六十人(委派)。

  前條各職員,除科員外,統由委員長遴選具有相當資格及學識能力者,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轉派充之。

  本會設參議十八人,由委員長就各盟旗群佐治人員中派充之。常川駐於
  本會,代表各本盟旗群接洽並辦理一切事務。

  本會因事實之必要,得酌用技術人員及雇員。

  本會經費,由本會依照會計年度,編製預算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轉呈
  核定,由中央就國庫或地方稅收中指撥之。

  本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本會擬具草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轉呈行
  政院核准行之。

  本大綱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