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彈性上班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適應大臺北地區上下班時間交通壅塞
    情況,並改進差勤管理及實施彈性上班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職員之差勤管理除委員長、副委員長、主任秘書、參事及各處、
    室主管或經委員長核准外,其到(退)勤應一律以臉型辨識上下班時
    間。

三、本會差勤管理規定如下:
    (一)彈性上下班時間:
          1.上班: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九時。
          2.下班: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十七時至十八時。
    (二)核心工作時間:
          1.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十三時三
            十分至十七時。
          2.核心工作時間內,各單位同仁除請假或公出(差)者外,均
            應在勤。
    (三)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中午休息時間自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
          十分止。午休時間全體休息不併入彈性時間計算。
    (四)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辦公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上班不足八小
          時者,除請假或公出(差)者外為曠職。
    (五)請假計算時間:
          1.全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
            十分。
          2.半日請假:
           (1)上午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請假時間自八時三十分
              至十二時三十分;其當日下午之上班時間為十三時三十分
              至十七時三十分,不適用彈性下班時間之規定。
           (2)下午請假:下午請假半日者,上午應上班四小時,如於九
              時上班,則於下午一時下班,至請假三小時以下者仍按小
              時請假規定。
          3.按小時請假:
           (1)未開始上班即行請假者,不適用彈性上班時間之規定,於
              八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一小時,於
              九時三十一分至十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二小時,
              餘類推。
           (2)已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臉型辨識
              上班至離會臉型辨識下班時間(不滿一小時者不予扣除)
              ,計算請假時數;上午已請假半日者,則以四小時扣除計
              算之。

四、本會職員使用上、下班臉型辨識規定如下:
    (一)依規定辦公時間到、退勤者,於進、出均須以臉型辨識上、下
          班時間。
    (二)請假或公(出)差者,除因情況急迫外,均應事先辦妥差假手
          續並於本會線上差勤系統辦理差假之申請。其須於辦公時間內
          到勤或提早退勤者,依實際進出時間以臉型辨識。
    (三)因臨時狀況逾規定辦公時間到勤者,仍應於進會時以臉型機辨
          識上班時間。

五、實際上、下班時間如下圖: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圖)

六、為避免職員過度集中同一時段上班,各單位於彈性時間內,宜適度分
    配上班職員,單位人員較少者,至少須有一人以上上班,從事接聽電
    話及處理其他聯繫協調等事項,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而影響正常業務
    遂行。

七、技工、工友得視需要參照本要點辦理,並由秘書室統一管理。

八、本要點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各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