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僑政研究發展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本會整體性之政策企劃職能,依
    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設置僑務委員會僑政
    研究發展組(以下簡稱本組)。

二、本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會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研究、編擬及僑務理論研究
        事項,促進業務革新及發展,開展本會具突破性之業務。
  (二)關於年度研究報告之審查與追蹤事項。
  (三)其他研究發展事項。

三、本組置督導委員一人,由本會委員長指派副委員長一人兼任。

四、本組置組長一人綜理組務,由本會委員長指派參事一人兼任;組員二
    至三人,由本會簡任非主管人員派兼為原則。

五、本要點經委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