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中華函授學校海外面授班申請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僑務委員會中華函授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展函授與空中教育,
    並鼓勵海外華僑(裔)團體或個人申請設立面授班,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海外華僑(裔)團體或個人,現有本校學生或報名選修人數達十五
    人以上,具有固定場所,能定期面授者,得由負責人向本校提出書面
    申請成立面授班。

三、面授班之負責人及授課教師,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具相關教學經驗
    。

四、申請設立面授班應檢具下列表件,經我駐外館處核轉本校辦理,如無
    駐外館處之地區得逕向本校申請辦理:
  (一)面授班申請表。
  (二)學生報名表及名冊。
  (三)負責人之學經歷證件及相關證明影本。
    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本校頒發面授班證書、校旗,並寄送相關授課
    教材。

五、面授班之招生與上課,以配合本校招生及上課時間辦理為原則。面授
    班之學生,由本校依其選修之課程免費寄發教材,在修業期間內將答
    卷寄校批改,經評定成績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書。

六、面授班得以自給自足方式酌情收費辦理,收費標準應報本校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