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遴聘留學臺灣諮詢委員(以下簡稱諮
詢委員),以協助推動僑生回國就學及畢業後工作媒合,特訂定本要
點。
|
二、本會得就具備以下資格之一者,遴聘為諮詢委員:
(一)由駐外館處自本會現職或曾任僑務委員或僑務榮譽職、僑界友
我社會賢達,遴薦適當人選報本會核定。
(二)由本會及駐外館處遴薦之海外僑臺商企業(公司或團體)、在
臺歸僑團體、海內外留臺校友會、非政府組織( NGO)或非營
利組織( NPO),指派現任成員中符合熱心僑民教育或於推動
僑生回國就學著有事蹟一人代表,經本會核定。
|
三、諮詢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前點第一款之諮詢委員於任期屆滿前,如有因故無法擔任(例
如自行辭任)或發生第六點之情事,經本會解聘者,由駐外館
處重新遴薦適當人選報本會核定後繼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為止。
(二)前點第二款之諮詢委員於任期屆滿前,該團體得依該成員異動
之情形於剩餘任期屆滿前重新指派成員,並經本會核定者,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三)諮詢委員期滿後,本會得評估核定予以續聘,並公告核定之名
單。但原指派團體得重新指派符合前點第二款之成員報本會核
定後聘任之。
|
四、諮詢委員之協助事項如下:
(一)對於僑生政策,得隨時向本會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二)依所屬僑區協助區域內僑(華)校與保薦單位辦理各項招生事
宜、組成招生工作團隊及訂定在地招生策略。
(三)媒合、協輔畢業僑生留臺工作、返回僑居地僑臺商企業或僑(
華)校工作。
(四)結合僑教資源建立協輔機制,輔助當地僑生來臺升學。
|
五、本會每年度得視諮詢委員協助招生工作之具體成效,由本會及駐外館
處分別遴薦當年度招生績效良好、協助僑生畢業留臺工作、返回僑居
地僑臺商企業或僑(華)校工作,具有實績之諮詢委員,適時予以獎
勵及表揚。
|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本會諮詢委員:
(一)行為違反國家政策或利益。
(二)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形象。
(三)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
(四)曾辦理僑生回國就學相關事務,有違反規定、虛偽不實或明顯
不當,有具體事實。
前項各款情形,於遴聘後知悉或發生,本會得予以解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