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人權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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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行政院人權保障政策、落實本會
    主管之人權保障業務,促進民間參與監督及實踐過程透明化,特設僑
    務委員會人權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之聯繫窗口。
    (二)本會人權保障議題之蒐集及擬議。
    (三)本會人權保障業務之協調及督導。
    (四)本會人權保障宣導之整合及分工。
    (五)本會人權保障措施之規劃及推動。
    (六)其他本會主管之人權保障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委員長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副委員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
    本會綜合規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委員長就本會相關單位主管
    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委員任期屆滿得續派(聘)兼之,任期內出缺
    時,得予補派(聘),繼任委員任期至原派(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止。

五、本小組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
    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之。

六、本小組之幕僚事務由本會綜合規劃處辦理,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
    組相關業務。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代表出(
    列)席提供諮詢或報告。

八、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之外聘委員,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