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團僑領進口行李物品查驗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68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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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團僑領攜帶行李物口進口,以抽查為原則,其須予以特別待遇者,
  由僑務委員會先行洽商財政部關務署處理。
二、僑領或僑團團員所攜帶行李物品,如不超過自用範圍,即予免稅放行
  ,其餘應稅物品,由攜帶人自行辦理納稅手續,亦得委託僑務委員會接
  待人員或僑團負責人辦理。
三、僑團僑領攜入呈獻總統副總統之禮品及勞軍之物資,憑僑務委員會證
  明文件先予放行,再補驗有關免稅文件銷案。
    附註:僑團僑領攜入之收音機、唱片、錄音機器材等物品,仍應憑有
  關機關核准文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