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外僑生申請回國升學及函介入學審核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辦理僑生回國升學及函介入學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海外,係指大陸、香港、澳門以外之地區及
    國家。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連續居留,係指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回國停留不得一次逾三個月,且每年必須在海外居留九個月
    以上,否則視為僑居中斷。惟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八年期間,其中一年
    ,因不可抗力事變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回國停留未滿
    一年,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不以連續僑居中斷論。至跨年連續停
    留仍不得屆滿一年。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特殊地區,係由本會認定以無法取得回程簽
    證之地區為原則。
    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取得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者,如係持用
    外國護照,須確實曾僑居於發照國並合法取得該國國籍,且所持護照
    為外交部所認可者。

三、本會辦理僑生函介入學以一次分發公立學校為原則,如擬就讀私立學
    校者,應先取具志願學校同意函,始予受理。
    依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時間已逾三分之一
    者,不受理函介專科學校或職業學校就讀之申請。

四、申請函介入學應檢附下列文件,送請本會核轉教育主管機關分發入學
    。
  (一)就學申請表(一式五份,附貼二吋半身照片)。
  (二)學歷證件(海外畢業證書或肄業證明及最近三年成績單影本各二
        份,正本驗畢發還。持國內之外僑學校學歷證明申請函介入學者
        ,不予受理)。
  (三)臺灣地區居留證件(持中華民國護照在臺無戶籍者,繳驗臺灣地
        區居留證;持外國護照者,繳驗外僑居留證或六十天以上可延期
        之停留簽證影本二份,正本驗畢發還)。
  (四)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護照或有效之僑居證件影本二份,
        正本驗畢發還)。
  (五)公、私立醫院體格檢查及X光證明一份(凡申請國民小學五年級
        以上者均須檢附)。
  (六)生活保證書(保證人以在臺設有戶籍並有正當職業之居民為限)
        。
  (七)最近八年歷次入出境紀錄一份(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
        請,同時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及外國護照者,二種護照入出境紀錄
        均須申請)。
    所繳國外證件除英文外均應譯成中文,學歷證件(含中譯本)均須經
    駐外館處或特殊地區由本會認可之僑團認(驗)證,如有偽造、變造
    情事,註銷當事人僑生身分及入學資格。

五、自行回國未經本會函介有案,而在國內入學者,須於回國一年內依本
    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檢附各項證明文件及就讀學校證明至本會申辦
    僑生函介入學手續,但以回國第一次就讀年級為認定入學年級之標準
    。

六、海外僑生在港澳地區就學未滿八年,如仍持有原海外有效期永久或長
    期居留證件(護照或僑居國永久或長期居留證明)者,准以原僑居國
    僑生身分,申請函介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