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外回國就學僑生醫療急難及喪葬慰問金發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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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照顧海外回國就學僑生,慰問其醫療
    、急難及喪葬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來臺就學之在學僑
    生。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來臺就學之在校學生,準用本
    要點之規定。

三、僑生在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在預算範圍內依申請發給
    慰問金:
  (一)因傷病住院醫療,造成經濟之重大負擔。
  (二)因遭遇不可抗力事變或天然災害,或因家遭變故,造成經濟之重
        大負擔。
  (三)死亡。

四、本要點各項慰問金之申請人如下:
  (一)依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提出申請者,為僑生本人或其法定代
        理人。
  (二)依前點第三款規定提出申請者,為僑生之法定繼承人或就讀學校
        ;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全體或委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向本會申
        請。

五、依本要點申請慰問金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並檢附下列文
    件,由就讀學校核轉本會審核後發給:
  (一)依第三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檢附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及醫療
        費用單據。
  (二)依第三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者,應檢附遭受災害損失或家遭變故之
        證明文件。
  (三)依第三點第三款規定申請者,應檢附死亡證明書。
    前項各款檢附文件應為正本,如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

六、本要點慰問金之發給標準如下:
  (一)屬第三點第一款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自付醫療費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五千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但不逾自付醫療費用之額度。
  (二)屬第三點第二款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三)屬第三點第三款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萬元。

七、基於同一原因事實之申請,每一僑生發給慰問金以一次為原則。

八、依本要點第三點申請慰問金者,獲本會同意補助後,就讀學校應於公
    文送達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本會核撥款項。但如距補助當年會
    計年度終了(十二月三十一日)未達三十日者,應於十二月二十五日
    前辦理。
  (一)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僑生醫療急難及喪葬慰問金個人收支清單(
        如附表二)。
  (二)獲本會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
        但依第三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申請者,不在此限。
  (三)受補助僑生之匯款銀行帳戶相關資料。
    但依第三點第三款規定申請者,補助款得由申請人逕予受領。

九、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之情事或重複申請者,本會應撤銷其許可及追回
    慰問金;並得於發現後之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
    前項撤銷許可及追回慰問金之規定,本會應於許可時列為附款。

十、本要點慰問金之發給遇有特殊情形,本會得視個案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