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確保研究
品質,落實研究成果之運用,特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
管理要點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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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指本會依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算或主管
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
體或個人(以下簡稱受委託者)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其研究成果
係作為本會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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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託研究計畫由本會各單位為主辦單位,綜合規劃處為專責管理單位
。
主辦單位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案,應依政府採購法、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本要點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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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辦單位應參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
編列原則及基準」編列年度委託研究經費預算,編擬概算前,應就政
策需求、計畫目標、執行急迫性與可行性、預期成效、預算來源與編
列之合理性、是否重複研究等進行先期研議,並報經委員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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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辦單位應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以下簡稱 GRB系統),審慎選定
委託研究主題及受委託者。
委託研究主題之選定,應以符合本會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
,並應主動查詢 GRB系統或洽詢受委託者,必要時與相關機關聯繫協
調,以避免研究主題重複或相近。
受委託者之選定,除應審酌研究計畫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外,同一期
間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至多二項。
前項所稱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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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託研究計畫,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主辦單位
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委託研究計畫簽約後七日內,將研究主題及其研究重點等基本
資料登錄GRB系統及刊登本會網頁;增修異動時,應即更新。
(二)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將委託研究報告紙本及光碟各
二份送綜合規劃處存放於本會多功能圖書室,並將委託研究報
告全文登錄GRB系統及刊登本會網頁。
(三)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將委託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
函送國家圖書館辦理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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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委託者應依本會規定格式提具委託研究計畫書(如附件一),經本
會審查同意後簽訂契約,並依約定之研究內容、程序、時程及研究團
隊成員執行,未經本會事先同意,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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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委託研究計畫如須辦理問卷調查,受委託者應事先將調查計畫書(含
調查方式、問卷初稿、樣本母體及抽樣方法等)送本會審查,經本會
同意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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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委託研究計畫如須出國考察,受委託者應另提具出國計畫書(如附件
二),併委託研究計畫書送本會審查,經本會同意後執行;返國後應
研提出國報告,並列為研究報告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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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委託研究計畫期中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研究方法與進度說明。
(二)蒐集之資料分析。
(三)初步研究發現。
(四)建議事項。
(五)參考資料。
研究計畫期程在六個月以下者,得免提送期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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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委託研究計畫期末報告應依本會規定格式提具(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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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以書面審查或會議審查方式審查期中報告
及期末報告,並得要求研究計畫主持人出席審查會議說明,研究計
畫主持人不得拒絕。本會審查意見應送受委託者修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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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委託研究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悉歸本會所有。研究計畫進行中及研
究報告之一部或全部,未經本會事先同意,受委託者不得對外發表
;經本會同意發表者,應註明資料來源。
受委託者對委託研究計畫案之個人資料及本會業務機密,應負保密
之義務。
前二項應納入契約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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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研究期程在六個月以下者,委託研究經費分二期撥付;其他分三期
或四期撥付。
委託研究經費之各期款項額度及撥付條件,由各委託研究契約約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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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會得隨時就研究計畫執行及管理情形進行書面或實地查訪,受委
託者應配合提供所需資料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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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會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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