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遴用工讀生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本會為配合工作需要,並使在校肄業之青年獲得工讀服務機會,以協
    助其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對工讀生之遴用,應以身心健康、儀容端正、具有工作所需知能
    者為優先,並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基本資格以就讀國內各
    公、私立大專校院(五專限四、五年級)夜間部之在學學生為原則。

三、本會對工讀生之遴用,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名額按規定核定人數辦理,如確因工作需要,擬增加人數時,應
        將工作內容、名額及所需知能條件等專案簽准,於奉核定後移送
        人事室辦理。
  (二)離職所遺名額或新增名額,由人事室根據需用情形,就已登記或
        其他單位推介之青年遴選之,遴選時除查驗在學證明文件外,由
        需用單位派員就其品德、知能、生活、工作經驗等項面談之。
  (三)面談決定後由人事室簽奉核准通知辦理進用手續,並介紹本會環
        境及工作概況。

四、本會工讀生一律納入人事管理,其規定如次:
  (一)填寫工讀生履歷表、保證人保證書並繳交證明文件(學生證或成
        績單影本)。
  (二)工讀生服務期間應按照本會職員到公時間刷卡,每月請假不得逾
        二日,全年合計不得逾二十四日,祖父母、父母死亡者,百日內
        給喪假一星期,公傷假給一星期,如超過一至四小時扣半日薪,
        五至八小時扣一日薪,並應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
  (三)工讀服務期間應遵守本會規定,由用人單位負責考核,如有工作
        不力、出勤不佳、行為乖異或有損本會榮譽之情事,得隨時無條
        件解僱,必要時並得通知其就讀學校,並比照本會職員獎懲。
  (四)工讀生應參加勞工保險,並得享有本會部分福利事項。

五、本會工讀生採按月計酬,月酬標準另訂之。

六、本會工讀生僱用原因消失時應予自動解僱。工讀生在工讀期間每六個
    月檢討工作績效一次,因工讀成績優良,得依工作需要,再繼續僱用
    ,但應於畢業或離校之次月起算滿六個月後,無條件解僱之。

七、本要點自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