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99年度進修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所有條文

壹、辦理依據: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

貳、進修目標:
    為配合本會組織發展及人員自我成長,提供公務人員再學習與再教育
    之機會,以增進學識及專業知能,進而提升處理業務之能力。

參、對象適用:
    本會公務人員。

肆、進修人數:
一、選送進修及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數,不超過本會編制內預算
    員額之十分之一。
二、選送赴國外進修語文人數以不超過六人為原則。

伍、進修方式:
一、選送進修。
  (一)選送赴國外進修語文。
  (二)其他選送進修。
二、自行申請進修。
三、專題研究。

陸、選送進修:
一、選送赴國外進修語文:
  (一)進修主題:以短期進修英、西語及日語等外國語文為主(以五~
        八週為原則)。
  (二)進修內容:依據「僑務委員會派員赴國外進修外國語文實施計畫
        」,選送人員赴國外進修語文。
  (三)進修期程:依據進修學校或機構課程開辦時間辦理。
  (四)進修處所:赴美國進修英語、巴拿馬或其他西語國家進修西班牙
        語及赴日本進修日語。
  (五)選送進修作業,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僑務委員會派
        員赴國外進修外國語文實施計畫」辦理,獲選人員須經本會進修
        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委員長核定。
  (六)經費補助:所需費用由本會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二、其他選送進修:擬配合行政院選送進修班別期程,選送相關人員進修
    ,並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柒、自行申請進修:
一、進修項目內容:區分入學進修及選修學分二種方式。
二、進修處所: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及機關(構)(含民間
    機構)。
三、進修核定程序:自行申請進修人員,應先簽奉核准,並應於每一學期
    (期程)開始前填具本會「奉准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公假時數申請
    表」,由其單位主管依業務推展及人力調配需要,提具建議意見後,
    核定該學期(期程)每週進修公假時數。
四、經費補助:
  (一)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或公餘時間進修,除奉准於公餘時間進修外語
        者外,所需費用本會不予補助。
  (二)經簽奉核准於公餘時間參加外語進修,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限額為
        新台幣一萬元,並採實報實銷;每年各單位申請語文進修補助名
        額,以各單位合理員額三分之一為限。
  (三)為帶動學習外語的風氣,鼓勵各單位同仁,成立語文讀書會或學
        習知識社群。由本會各單位具有各項語文專長的同仁,以種籽師
        資的方式,成立讀書會。每一讀書會簽核備案後,以成員為單位
        ,每人每半年補助教材費新台幣 200元。此外,參加外交部外交
        領事人員講習所及經濟部外語課程者,予以全額補助。

捌、專題研究:指由本會選送參加行政院「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
    施計畫」,由本會各單位推薦參加甄試人員,提本會進修甄審委員會
    審議通過,簽奉核定後推薦參加。

玖、本計畫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