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或雜誌之登記,依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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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或雜誌,於申請登記時,應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
件)三份,報請駐在地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審查簽註意見,除抽存一
份外,轉送僑務委員會核辦;如駐在地無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者,得
逕報僑務委員會核辦。
本規則施行前,已核准登記發行之新聞紙或雜誌,得於本規則施行後,
依照前項規定程序,報僑務委員會備查,免再填報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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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或雜誌申請登記,經僑務委員會核准登記後,填發
登記證書,並將原報申請表一份函送行政院新聞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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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登記之海外華僑新聞紙或雜誌請求內銷時,應報對僑務委員會核
轉行政院新聞局發給內銷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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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登記之海外華僑新聞紙或雜誌申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時,應依照
第二條第二項登記程序,檢同原登記證書,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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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登記之海外華僑新聞紙或雜誌廢止發行時,原發行人應依照第二
條第一項登記程序,申請註銷登記。
海外華僑新聞紙或雜誌獲准登記後滿三個月尚未發行,或新聞紙發行中
斷逾三個月,雜誌發行中斷逾六個月尚未繼續發行者,得視為廢止發行
。
前項所定期限如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發行人得報請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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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或雜誌經核准登記後,發現其填報不實者,得註銷
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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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新聞紙或雜誌應記載發行人之姓名、登記證書字號、發行年月
日、發行所、印刷所名稱及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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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或雜誌不得刊載違反國策及不當之言論,違反之者
,除註銷其登記外,並依出版法之規定,禁止該新聞紙或雜誌內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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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或雜誌,於申請登記後,應按期分送當地使領館或
駐外代表機構、僑務委員會及行政院新聞局各一份備查。經核准內銷之
新聞紙或雜誌,並應檢送入口地區主管機關一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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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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