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雜誌申請登記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9月15日

所有條文

  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或雜誌之登記,依本規則之規定。

  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或雜誌,於申請登記時,應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
  件)三份,報請駐在地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審查簽註意見,除抽存一
  份外,轉送僑務委員會核辦;如駐在地無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者,得
  逕報僑務委員會核辦。
  本規則施行前,已核准登記發行之新聞紙或雜誌,得於本規則施行後,
  依照前項規定程序,報僑務委員會備查,免再填報申請表。

  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或雜誌申請登記,經僑務委員會核准登記後,填發
  登記證書,並將原報申請表一份函送行政院新聞局備查。

  經核准登記之海外華僑新聞紙或雜誌請求內銷時,應報對僑務委員會核
  轉行政院新聞局發給內銷登記證。

  經核准登記之海外華僑新聞紙或雜誌申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時,應依照
  第二條第二項登記程序,檢同原登記證書,申請變更登記。

  經核准登記之海外華僑新聞紙或雜誌廢止發行時,原發行人應依照第二
  條第一項登記程序,申請註銷登記。
  海外華僑新聞紙或雜誌獲准登記後滿三個月尚未發行,或新聞紙發行中
  斷逾三個月,雜誌發行中斷逾六個月尚未繼續發行者,得視為廢止發行
  。
  前項所定期限如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發行人得報請延長之。

  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或雜誌經核准登記後,發現其填報不實者,得註銷
  其登記。

  海外華僑新聞紙或雜誌應記載發行人之姓名、登記證書字號、發行年月
  日、發行所、印刷所名稱及所在地。

  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或雜誌不得刊載違反國策及不當之言論,違反之者
  ,除註銷其登記外,並依出版法之規定,禁止該新聞紙或雜誌內銷。

  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或雜誌,於申請登記後,應按期分送當地使領館或
  駐外代表機構、僑務委員會及行政院新聞局各一份備查。經核准內銷之
  新聞紙或雜誌,並應檢送入口地區主管機關一份備查。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