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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平均發展僑教並鼓勵偏遠地區(僑生
  較少的中南美洲、非洲、大洋洲、歐洲為主,其他地區為次)海外僑生
  回國升讀大學校院,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助學金核給一學年,分兩學期發給。如在校品學兼優者,得再申
  請,但最長以四年為限。
三、自海外申請之學生,必須符合當年度申請保送規定,經保送單位推薦
  。申請時須繳附:
    1.申請表一式三份。
    2.高中三年成績單及畢業證書(應屆畢業者,則檢送在學證明書)。
    3.學校教師推薦函二封。
    4.自傳
    各保送單位於每年四月底前備文列冊連同上述學生資料及保送單位初
  審意見彙報本會審核。業奉核給者須俟當年度錄取分發並註冊後,始得
  請領本獎助學金。
四、已在國內大學校院就讀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其上學年度學業成
  績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每學期所修學分符合
  學校規定者,得於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繳附申請表、學業
  及操行成績單,由各就讀學校彙轉本會審核。
五、本獎助學金之核給,以研讀有關中國文化學系者優先。
六、本獎助學金名額每學年暫定十五名,金額每名每月新台幣三千元,由
  本會依成績次序核定。
七、已申請本獎助學金者,不得同時申請本會其他獎助學金及工讀金。經
  分發師範校院就讀享有公費者,亦不得申請。
八、核給本獎助學金者,若中斷就學,須繳還未就讀期間之獎學金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