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外華僑(文)學校及中文班經費輔助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8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助海外華僑(文)學校及中文班,
    以強化華文教育之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會申請經費輔助:
  (一)在本會立案之華僑(文)學校。
  (二)在本會備案之華僑(文)學校及中文班。

三、輔助經費項目如下:
  (一)興建或修繕與教學有關校舍之經費。
  (二)充實教材、教具之經費。
  (三)辦理文教活動之經費。
  (四)濟助災難事件之經費。

四、經費輔助之核計,應依據個案內容,以學生及教職員人數、每週上課
    時數、校舍設備、財務結構、學校行政制度、課程內容、學校性質及
    所在地等為標準,酌予補助。

五、經費輔助之申請,應檢具申請書(含輔助項目計畫、規格說明、經費
    預算及相關資料)、各項現況資料表、財務結構報表,報請駐在地使
    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查證並簽註意見後轉送本會核辦,如駐在地無使
    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得逕向本會申請。

六、依本要點規定接受輔助之海外華僑(文)學校及中文班均應依申請項
    目使用輔助款,違反者不再繼續輔助,並於二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輔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