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助海外華僑(文)學校及中文班,
以強化華文教育之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
二、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會申請經費輔助:
(一)在本會立案之華僑(文)學校。
(二)在本會備案之華僑(文)學校及中文班。
|
三、輔助經費項目如下:
(一)興建或修繕與教學有關校舍之經費。
(二)充實教材、教具之經費。
(三)辦理文教活動之經費。
(四)濟助災難事件之經費。
|
四、經費輔助之核計,應依據個案內容,以學生及教職員人數、每週上課
時數、校舍設備、財務結構、學校行政制度、課程內容、學校性質及
所在地等為標準,酌予補助。
|
五、經費輔助之申請,應檢具申請書(含輔助項目計畫、規格說明、經費
預算及相關資料)、各項現況資料表、財務結構報表,報請駐在地使
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查證並簽註意見後轉送本會核辦,如駐在地無使
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得逕向本會申請。
|
六、依本要點規定接受輔助之海外華僑(文)學校及中文班均應依申請項
目使用輔助款,違反者不再繼續輔助,並於二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輔
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