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闡揚中華文化,擴大服務僑社,發揮
    海外社教功能,特在海外設置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

二、本會在海外設置之各中心,名稱定為「○○(地區名)華僑文教服務
    中心」。但特殊地區名稱得另定之。

三、中心辦理下列事項:
  (一)僑民、僑團、僑校及僑商聯繫服務事務。
  (二)對僑社宣導政令、傳播新聞、溝通僑情事項。
  (三)推廣中華文化及舉辦各種藝文、體育、語文、社會教育研習活動
        。
  (四)舉辦僑居權益、投資貸款及工商技職訓練講座。
  (五)其他有關僑務工作及本會交辦事項。

四、中心之設置,應選擇海外重要地區,視實際需要購置或租賃場地及設
    備,並依國有財產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中心設置地點、名稱、規模大小及服務項目,由本會會同外交部評估
    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五、中心置主任一人,必要時得置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均由本會駐外人員
    兼任。中心人員及經費均受本會及駐外館處指揮監督。

六、中心得視業務需要,設各種工作委員會,委員由駐外館處負責人遴聘
    僑界熱心人士擔任,以推動各項工作及活動,並以駐外館處負責人為
    召集人,中心主任為執行秘書。
    工作委員會之委員為榮譽無給職,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