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出版品著作權暨再版發行管理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為保護本會出版品之著作權,及使本會優良出版品在本會初版贈送完
    畢,且未編列再版預算之時,得由公私事業機構以協助本會推廣該等
    出版品為目的,出資取得再版發行權,以因應海內外之需求,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會出版品,具有再版價值者,一經出版,即須向內政部申請著作權
    登記。著作權年限屆滿後,如有繼續發行之必要,應依法申請註冊,
    登記製版權。

三、本會出版品再版發行權之取得,應以公開比價方式行之,並按再版發
    行數量計算出售訂價,以最低者得標。

四、本會出版品再版成品之出售單價得由本會訂定,其最高訂價,以不超
    過每一單位再版成本之兩倍至兩倍半為基準。

五、本會出版品再版成品之發行數量及授權再版機構發行之有效期間,由
    本會與再版機構在開標前共同決定;但授權發行期間,本會得視情況
    ,自行印製該等出版品,以因應海內外之贈閱需求,並予訂明契約。

六、本會出版品再版發行權之得標機構,應給付本會再版發行成品總售價
    百分之(  )作為權利金,此權利金並應以該再版成品折算給付之。
    若著作人為本會,則以再版成品折付之。

七、本會得成立管理委員會,以監督得標機構再版發行之過程及再版成品
    之品質、數量,並對得標機構之違約情事依法訴追。其成立要點另訂
    之。

八、本要點自核定之日起在本會內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