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保護本會出版品之著作權,及使本會優良出版品在本會初版贈送完
畢,且未編列再版預算之時,得由公私事業機構以協助本會推廣該等
出版品為目的,出資取得再版發行權,以因應海內外之需求,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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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出版品,具有再版價值者,一經出版,即須向內政部申請著作權
登記。著作權年限屆滿後,如有繼續發行之必要,應依法申請註冊,
登記製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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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出版品再版發行權之取得,應以公開比價方式行之,並按再版發
行數量計算出售訂價,以最低者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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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出版品再版成品之出售單價得由本會訂定,其最高訂價,以不超
過每一單位再版成本之兩倍至兩倍半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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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出版品再版成品之發行數量及授權再版機構發行之有效期間,由
本會與再版機構在開標前共同決定;但授權發行期間,本會得視情況
,自行印製該等出版品,以因應海內外之贈閱需求,並予訂明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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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出版品再版發行權之得標機構,應給付本會再版發行成品總售價
百分之( )作為權利金,此權利金並應以該再版成品折算給付之。
若著作人為本會,則以再版成品折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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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得成立管理委員會,以監督得標機構再版發行之過程及再版成品
之品質、數量,並對得標機構之違約情事依法訴追。其成立要點另訂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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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自核定之日起在本會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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