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配合志願服務法之施行及擴大國人參與
海外僑教服務,增進海內外同胞交流互動達成薪傳中華文化之目標,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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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外僑教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僑教志工)之運用單位為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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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僑教志工均為義務職,不支領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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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僑教志工工作目標如下:
(一)鼓勵國內熱心人士參與海外僑教活動,擴大中華文化之影響。
(二)推行海外華語文教學,普及中文之使用。
(三)推展傳統民俗藝術、體育教學,以傳承固有文化。
(四)輔助華裔青年文化活動,加強對中華文化認同。
(五)推廣電腦中文軟體應用,提供中文學習管道。
(六)接待海外僑教團體,增進海內外同胞互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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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僑教志工應具資格條件如下:
(一)認同並支持中華民國政府及國策者。
(二)具有文教工作專長,或有教習中文課程經驗者。
(三)對推廣海外中華文化有興趣,並志願奉獻心力者。
(四)大專(不含五專一至三年級)在校學生,或年齡在二十歲以上,
具有高中以上學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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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應辦理志工教育訓練,以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
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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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對於僑教志工參加志工基礎訓練及本會所辦特殊訓練,經考核合
格後,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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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應定期考核僑教志工服務情形,對服務情形欠佳或有不適任之情
事者,應停止其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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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辦理本要點規定事項所需經費,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本要點修正前所募基金,應優先支應辦理本要點規定事項所需經費,
直至用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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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津貼、交通、誤
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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