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華僑通訊社設置海外特派員及工作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僑務委員會華僑通訊社組織規程第八條訂定之。

二、僑務委員會華僑通訊社(以下簡稱本社)在海外設置之特派員,視各
    地環境情況及便利工作需要,其對外名稱訂名為特派員、特約撰述、
    記者及通訊員,均為約聘性質,由本社報准後發給有聘期之聘書。

三、本社海外特派員之主要工作任務如左:
  (一)隨時蒐集當地僑情及有關資料。(僑情資料包括僑胞人口分佈、
        社團活動、文教、經濟等,並儘可能附具照片)。
  (二)撰寫僑社重大活動新聞稿,並剪寄當地中外文報刊有關資料。
  (三)協助擴展「宏觀報」及宣傳書刊圖片之發行。
  (四)本社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單位聯繫事項。

四、本社海外特派員應將前項新聞稿件和剪報資料,適時以傳真、空郵寄
    發本社,以供參考運用。

五、本社海外特派員之工作補助費,照聘約規定撥發。

六、本社海外特派員須填具履歷表、詳細通訊地址及聯繫電話號碼等資料
    ,交社方存備查用。

七、本社海外特派員應作客觀、忠實之報導,績優人員得予獎勵,其工作
    不力者本社得隨時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