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聘用榮譽職人員績效評鑑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對聘用榮譽職人員績效之評鑑,
    以提昇服務僑社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榮譽職係指僑務委員、諮詢委員、僑務顧問及僑務工作研
    究促進委員。

三、本會聘用榮譽職人員之評鑑事項如左:
  (一)言行品德。
  (二)聲譽狀況。
  (三)僑民服務。
  (四)僑社活動之參與。
  (五)僑社活動之推展。
  (六)其他有關僑務工作之協助。

四、本會為落實聘用榮譽職人員績效之評鑑,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適時
    頒發獎狀或獎章加以獎勵:
  (一)對僑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具成效者。
  (二)對增進僑民福祉、維繫僑社團結和諧具特殊貢獻有具體事蹟者。
  (三)對促進僑居國與我國之關係有特殊貢獻,有具體事蹟者。
  (四)在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且熱心僑務工作,有具體事蹟者。

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行為違反國家政策或利益者。
  (二)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形象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或刑事處分者。

六、本會應於每半年應就聘用榮譽職人員之績效予以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