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團體績效評核作業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績效管理制度,提高為民服務及
    施政品質,落實組織及員額合理化、節約經費支出,並據以考評各單
    位施政績效及個人工作績效,特訂定「僑務委員會團體績效評核作業
    規定」(以下簡稱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團體指會內各單位及海外各僑區等各受考評單位。
    前項受考評單位,區分為會內單位及海外各僑區分別評比分等:
  (一)會內各單位:綜合規劃處、僑民處、僑教處、僑商處、僑生處、
        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資訊室、華僑通訊社。
  (二)海外各僑區: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及派有本會駐外人員之地區
        。

三、本作業規定所稱績效評核指本會各受考評單位依據組織、功能、職掌
    及業務推展之需求,提出年度內績效目標之評核。

四、團體績效目標之設定方式如下:
  (一)會內各單位設定之單位績效目標及績效評核指標應以11月底前能
        獲致成效者為優先考量,且應就本會施政總目標或年度重要業務
        設定單位績效目標及績效評核指標,並選擇使用行政院所屬各機
        關施政績效評估要點之績效評估工具或其他績效管理工具,以利
        考評。
  (二)為強化海外各僑區之服務功能,提升工作品質,擴大服務僑社,
        本會應依「僑務委員會海外各僑區績效考評作業要點」辦理海外
        各僑區之績效評比,不另設定績效目標及評核指標。

五、團體績效目標評核作業:
  (一)會內各單位績效目標之評核項目及配分:
        1.目標設定之挑戰性及複雜度(配分30分):
         (1)「目標設定之挑戰性及複雜度」係指:
            □目標執行時之挑戰性及複雜度較以往提高,有具體佐證者
              。
            □目標量較以往提高或質有所改進,有明確數據或具體佐證
              者。
            □目標具創新性或複雜性(如制度、方法、技術…等),有
              明確佐證者。
            □目標涉及較多機關須加強溝通協調,或不可控制影響因素
              較多須加以克服者。
         (2)會內各單位於每年 5月底前辦理績效目標設定時,應就該項
            目之「目標設定之挑戰性及複雜度」,依「績效管理評核項
            目及評分標準表」(附表 1)所訂級距覈實初評,將初評結
            果登錄於「績效管理總表」(附表2)。
         (3)人事室彙整初評結果後提交本會績效評核小組,就各受考評
            單位所提績效目標及目標設定之挑戰性及複雜度初評分數是
            否妥適進行複評,簽陳委員長核定後函知各單位。
        2.目標達成度(配分40分):
         (1)會內各單位應就所訂績效目標設定1至2項評核指標,其中業
            務單位之評核指標應包含預算執行率。
         (2)年終各受考評單位應就其「目標達成度」,依「績效管理評
            核項目及評分標準表」所訂級距覈實自評,並將自評結果登
            錄於「績效管理總表」,於每年11月15日前送人事室。
         (3)人事室彙整各受考評單位初評結果後,於每年12月 3日前提
            交績效評估小組完成複評。
        3.目標修正度(配分5分):
          會內各單位於年度進行中修正績效目標項目或績效評核指標時
          ,應於事實發生時( 1個月內)即簽奉委員長核定,並會知綜
          合規劃處及人事室。除年度進行中因政策因素,不予減分外,
          餘由人事室於年終時提交績效評核小組,依「績效管理評核項
          目及評分標準表」,辦理相關評分事宜。
        4.綜合考評(配分25分):由委員長考評。
  (二)海外各僑區績效評核項目及配分:
        1.年度績效考評結果(配分75分):依「僑務委員會海外各僑區
          績效考評作業要點」辦理。
        2.綜合考評(配分25分):由委員長考評。
  (三)年終評核作業程序及時間:
        1.綜合規劃處應於每年11月10日前將年度施政計畫各項列管計畫
          之考核資料送相關受考評單位參考。
        2.各受考評單位於每年11月起就所設定績效目標之「目標達成度
          」及「目標修正度」逐項檢討辦理自評,填具「績效管理總表
          」(附表 2)於每年11月15日前送人事室,並由人事室將初評
          結果登錄「績效管理初評分數一覽表」(附表 3)。
        3.主計室應於每年12月第 2個工作日前將各業務單位「預算執行
          率」成績送綜合規劃處、僑民處、僑教處、僑商處、僑生處及
          人事室。
        4.僑民處應於每年12月 3日前將海外各僑區績效考評結果送人事
          室。
        5.人事室於每年12月 3日前將各受考評單位初評結果提送本會績
          效評核小組完成複評,複評結果由人事室簽陳委員長綜合考評
          評分,並核定複評成績後,確定評核各單位績效總成績,完成
          評比分等。

六、團體績效評核等第:
  (一)會內各受考評單位,其中人事室、政風室及主計室不列等第:
        1.A級:年終考評結果列前 2名者(或佔會內各受考評單位前25
          %之比例)。
        2.B級:年終考評結果列第3至6名者(或佔會內各受考評單位前
          25%至75%之比例)。
        3.C級:年終考評結果列第 7名以後者(或佔會內各受考評單位
          後25%之比例)。
  (二)海外各僑區: .
        1.A級:年終考評結果列前17名者(或佔海外各僑區前50%之比
          例)。
        2.B級:年終考評結果列第18至26名者(或佔海外各僑區前50%
          至75%之比例)。
        3.C級:年終考評結果列第27名以後者(或佔海外各僑區後25%
          之比例)。

七、績效評核結果:
    單位績效考評結果,在全會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不超過75%之原則下,
    作為擬訂當年度各單位考績初評甲等人數比例之參據:
  (一)會內各受考評並列等第之單位,年終考績初評得考列甲等人數比
        例上限如下:
        1.成績列為C級者:50%。但得視單位人數多寡另加列10%之建
          議調整為甲等人數(約0至4人)。
        2.成績列為B級者:70%。但計算所得人數如與列C級時所得人
          數相同,得另提列建議調整為甲等人數1人。
        3.成績列為A級者:80%。
  (二)海外各僑區:
        海外各僑區分 3級等第評定團體績效考評結果,提供委員長擇優
        核定駐外人員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之參據。

八、本會以副委員長、主任秘書等 3人組成績效評核小組,並由委員長指
    定副委員長 1人為召集人。主計主任及人事主任為列席人員。必要時
    ,得請各受考評單位主管人員列席說明。

九、本作業規定經委員長核定,於分行各單位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