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政府會計共同規範審議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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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本總處)為統一訂定政府會計概念及實務
    處理之共同規範,提升政府會計水準,特設置政府會計共同規範審議
    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政府會計共同規範之訂定與修正。
  (二)國內外政府會計理論與實務之研究。
  (三)其他有關政府會計事宜。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主計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由主任
    委員指定之。委員十三至十九人,由主任委員遴聘學者專家及相關機
    關代表擔任,其中任一性別委員及遴聘之學者專家均應逾委員人數之
    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依據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依我國 CEDAW第三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
見與建議要求採取暫行特別措施,以促進性別平等,建議已達成三分之一
性別比例之行政院各部會所屬委員會,將性別比例原則納入相關組織規定
中,增列任一性別委員應逾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得視業務實際需要,設置各種專案研究小組;每一專案小組置召
    集人一人,由委員兼任,並得置顧問及研究員若干人,均遴聘學者專
    家及相關機關代表擔任。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總處會計決算處處長兼任,幹事若干人,
    由本總處現職人員中遴選派兼,辦理本會有關之文書、議事等事項,
    並研擬政府會計共同規範相關議題,及專案研究小組組成之建議案,
    提本會討論確定之。

六、本會議事程序,由本會另訂之。

七、本會訂定或修正通過之政府會計共同規範,應送本總處依程序訂頒。

八、本會每三個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

九、本會舉行委員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無法主持會議
    時,得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列
    席諮詢。

十、本會除機關代表委員依機關指派兼任外,其餘委員任期為二年。

十一、本會委員、工作人員及專案研究小組之顧問、研究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