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本總處)為統一訂定政府會計概念及實務
處理之共同規範,提升政府會計水準,特設置政府會計共同規範審議
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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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政府會計共同規範之訂定與修正。
(二)國內外政府會計理論與實務之研究。
(三)其他有關政府會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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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主計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由主任
委員指定之。委員十三至十九人,由主任委員遴聘學者專家及相關機
關代表擔任,其中任一性別委員及遴聘之學者專家均應逾委員人數之
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依據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依我國 CEDAW第三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
見與建議要求採取暫行特別措施,以促進性別平等,建議已達成三分之一
性別比例之行政院各部會所屬委員會,將性別比例原則納入相關組織規定
中,增列任一性別委員應逾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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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得視業務實際需要,設置各種專案研究小組;每一專案小組置召
集人一人,由委員兼任,並得置顧問及研究員若干人,均遴聘學者專
家及相關機關代表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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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總處會計決算處處長兼任,幹事若干人,
由本總處現職人員中遴選派兼,辦理本會有關之文書、議事等事項,
並研擬政府會計共同規範相關議題,及專案研究小組組成之建議案,
提本會討論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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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議事程序,由本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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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訂定或修正通過之政府會計共同規範,應送本總處依程序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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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每三個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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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舉行委員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無法主持會議
時,得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列
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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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除機關代表委員依機關指派兼任外,其餘委員任期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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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委員、工作人員及專案研究小組之顧問、研究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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