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國民所得統計評審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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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為健全國民經濟會計之查編及全國
    資源總供需估測,加強各方聯繫與配合,改進編估方法提高確度,以
    增進統計效用,特依總處處務規程第二十條規定設國民所得統計評審
    會(以下簡稱本會)。
〔立法理由〕
依法律統一用語,刪除「設置」之「置」。

二、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總處主計長兼任,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除
    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
    遴聘(派)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一、考量與本總處相關任務編組用詞一致,將「主任委員」及「評審委員
    」分別修正為「召集人」及「委員」。
二、為保留遴聘(派)彈性,並兼顧性別比例,概括規範委員包含有關機
    關代表及學者專家,並降低委員人數。
三、配合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
    )」第三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並依本總處性別平等專案小
    組第二十五次會議決議,於一百零八年底前將性別比例原則納入設置
    要點規範,爰後段增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

三、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由召集人重行遴聘(派)。
〔立法理由〕
一、考量與本總處相關任務編組用詞一致,將「主任委員」及「評審委員
    」分別修正為「召集人」及「委員」。
二、委員若屬主計人員,則由召集人派任,爰修正「遴聘」為「遴聘(派
    )」。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民經濟會計及全國總供需估測結果及發布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國民經濟會計制度之研訂與審議事項。
  (三)關於國民經濟會計查編方法與相關作業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全國總供需估測方法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國民經濟會計及全國總供需估測最新發展趨勢及理論之評議
        事項。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五、本會以每季開會一次為原則,以召集人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
〔立法理由〕
考量與本總處相關任務編組用詞一致,將「主任委員」修正為「召集人」
。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就總處人員中遴選派兼,處理本會一
    般會務。
〔立法理由〕
考量與本總處相關任務編組用詞一致,將「主任委員」修正為「召集人」
。

七、本會有關文書事務等事項,由總處綜合統計處兼辦。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八、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
考量與本總處相關任務編組用詞一致,將「評審委員」修正為「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