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健全統計制度,提升統計品質,並
加強統計業務聯繫與協調,特依據本處組織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設「
行政院主計處統計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統計方案與計畫之審議及協調事項。
(二)統計標準之審議及協調事項。
(三)國民生活指標體系查編方法與其統計資料之審議及協調事項。
(四)各種價量指數查編計畫、編算方法、權數結構與調查方法之檢討
及審議事項。
(五)統計業務資訊化系統發展目標與系統計畫之研訂、審議及協調事
項。
(六)統計理論、方法與技術之研究發展、引介及應用事項。
(七)各種統計資料體系檢討改進案之審議及協調事項。
(八)其他有關統計發展與制度改進之研究及推動事項。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主計長兼任;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四人,由
主任委員遴聘(派)學者專家、統計運用機構代表及政府統計主管兼
任;另置顧問若干人,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聘兼之。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處第三局副局長兼任;研究員十八人,由
本處第三局依業務需要,就國內學術機構或政府機關有關人員遴選,
提請主計長聘(派)兼之。
|
五、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設若干小組,負責相關專業事項之研議、初審,並
研究委員會交議案件。各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委員自委員中遴
選兼任;小組成員由主任委員就委員及研究員之專長分別指定參加。
|
六、本會以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小組
則由召集人視需要召開小組會議或專案審查會,並得邀請有關專家列
席。
|
七、本會委員、顧問及研究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由主任委員重行遴聘(
派)之。
|
八、本會委員、顧問、研究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處人員兼任者得依規
定支兼職酬勞。
|
九、本會有關文書、議事、人事、會計、出納等事項,均由本處兼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