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成本性質劃分及彈性預算實施準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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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一、為貫徹預算法第三十五條及決算法第十五條有關分析變動與固定成本
    之規定,加強成本控制,健全績效衡量,特訂定本準則。

二、成本依其性質,分為下列三種:
  (一)固定成本:謂不隨業務數量變動之成本項目。
  (二)變動成本:謂隨業務數量成正比例變動之成本項目。
  (三)半變動成本:謂隨業務數量變動但非比例變動之成本項目。

三、固定成本因準備生產能量與生產要素而發生,隨時間之經過而消逝。
    固定成本應歸屬於特定期間,按會計期間編定預算額度。

四、變動成本因實際從事生產或完成工作而發生,隨業務之績效而增減。
    變動成本應選定適當之業務衡量單位,並以每單位變動率乘業務數量
    計算其預算額度。

五、半變動成本中,部分成分隨時間經過而消逝,部分成分隨業務績效而
    增減。
    半變動成本應使用適當方法,分析其固定成分與變動成分。並分別編
    定或計算其預算額度。

六、固定成本與變動成本,均受短期管理控制,並得視事實需要適時修正
    之。

七、變動成本或半變動成本中之變動成分,如具有分段或曲線特徵者,得
    應用直線假定,估列預算。

八、固定成本與變動成本之預算額度,得就每一成本項目,每一責任中心
    ,及企業整體分別訂定。各依其設備能量與業務水準,定其適用之最
    高限界與最低限界。

第二章   業務衡量單位之選擇
九、每一成本中心業務衡量單位之選擇,應能確實表達或衡量各該成本中
    心全盤業務之績效。

十、選擇業務衡量單位之標準如下:
  (一)應能衡量業務數量對成本變動之影響。
  (二)力求少受業務數量以外其他因素變動之影響。
  (三)易於瞭解。
  (四)蒐集數量資料無需過多費用。

十一、業務衡量單位,應分別就生產部與服務部訂定之。

十二、凡生產部從事一種產品之生產而品質或大小一致者,可用產出數量
      為業務衡量單位。其品質或大小雖非一致,但可用比例加權計算,
      而不失為正確或計算不致過繁者,可用加權後數量為業務衡量單位
      。

十三、凡生產部從事多種產品之生產,得視其業務情形,選擇適當之共同
      衡量單位,如直接人工小時,或直接機器小時計算之。選擇生產部
      業務衡量單位時,應顧及應用於分配間接費之衡量。

十四、選擇服務部業務衡量單位時,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就服務部業務,先作全盤分析,如分析結果可沿用特定生產部
          之業務衡量單位者,得沿用之。
    (二)電力部可用瓩小時,修理部可用修理人工小時為業務衡量單位
          。
    (三)行政部、人事部,及企劃部等本身業務無適當衡量單位可資應
          用者,得應用工廠之全盤生產,或最適合生產部之產出數量。

十五、遇有改變生產程序或增置機器設備等情事者,業務衡量單位應即檢
      討修改。

第三章   劃分成本性質之方法
十六、成本性質之劃分,應就成本中心所發生之每項成本兩種成分詳加說
      明:
    (一)每期固定之金額。
    (二)依業務衡量單位計算之每單位變動率。

十七、純固定成本不含變動成分,純變動成本不含固定成分。

十八、劃分成本性質之步驟如下:
    (一)研究每一成本項目,辨認其性質。純固定者列為固定成本,純
          變動者列為變動成本。
    (二)未能辨認其性質之成本項目,為半變動成本。
    (三)就半變動成本項目,再加分析,以辨認其中之固定成分與變動
          成分。

十九、直接材料用量之隨產出數量比例變動者為變動成本。
      材料之變動成本應計算每單位產出之變動率,其公式如下:

二十、直接人工之祗於生產時始行發生者為變動成本。人工之變動成本應
      計算每單位產出之變動率,其公式如下:

二十一、半變動成本中,其固定成分與變動成分之分析方法,分下列三類
        :
      (一)直接估計法。
      (二)預算高低點法。
      (三)相關法。
      (四)其他適當之方法。

二十二、規劃未來成本,應以歷史成本為基礎,作審慎之判斷,與健全之
        決策。

二十三、各事業單位應就各成本中心或成本項目,考慮其環境與需要,選
        擇其適用之分析方法。

第四章   直接估計法
二十四、稱直接估計法者,謂成本分析適應特殊需要而為直接估計之方法
        。通常不適用於例行費用。直接估計法分下列兩種:
      (一)工業工程研究。
      (二)歷史資料與管理政策之直接分析。

二十五、稱工業工程研究者,謂根據分析與直接觀察生產程序與操作之技
        術研究。如材料耗用率、工時需求,與耗損額度,提供一定成本
        項目性質之估計。

二十六、應用工業工程研究,以無歷史資料可資應用者為限。亦可供與歷
        史資料分析結果相互核證之用。

二十七、稱歷史資料與管理政策之直接分析者,謂就業務歷史成本之觀察
        ,有關管理政策之解釋,為成本性質之客觀決定,而不需精確統
        計程序之成本估計。其估計可採下列方式之一:
      (一)估計適用限界內每一特定業務水準之應有成本。
      (二)估計每一成本項目之固定與變動成分。

二十八、特定成本中心特定成本項目,其成本性質之直接估計步驟如下:
      (一)業務衡量單位之選擇。
      (二)適用限界之認定。
      (三)各項業務水準預算額度之取決。
      (四)經直接分析、觀察,與判斷,為成本性質之估計。

二十九、直接估計法之應用範圍如下:
      (一)特定成本項目,其性質不宜用分析法者。如常雇員工之定期
            給付,必須考慮人事變動經驗與管理政策,始能直接據以估
            計。
      (二)新設部門或成本中心,無歷史成本資料可供分析者。
      (三)考慮新業務或偶生業務而增加成本者。如工廠設備之重行安
            裝。
      (四)安裝新機器或增加新設備,無歷史成本可供估計者。
      (五)預期管理決策將有重大變更而影響成本性質之模型者。
      (六)變更操作方法而影響成本性質之模型者。
      (七)具有直接觀察生產程序與操作之條件,而可供切實估計成本
            之依據者。
      (八)意願使用其他方法,發展確實之估計以資核證者。

第五章   預算高低點法
三十、稱預算高低點法者,謂就成本中心每一成本項目,依兩種不同假定
      之業務水準,編定兩種預算額度,並以算術插補法計算其固定成分
      與變動成分之方法。算術插補法求得之成本與業務數量關係,為直
      線關係。

三十一、預算高低點法之計算步驟如下:
      (一)業務衡量單位之選擇。
      (二)適用限界之認定,亦即一年內業務之最高水準與最低水準。
      (三)就每項成本按最高水準與最低水準,編定兩種預算額度。
      (四)在兩種預算額度間插補,以計算每項成本之固定與變動成分
            。

三十二、預算高低點法之計算公式如下:
        最高預算額度-最低預算額度
        ─────────────=每單位變動率
        最高業務數量-最低業務數量
        最高預算額度-(最高業務數量×每單位變動率)或:
        最低預算額度-(最低業務數量×每單位變動率)=固定金額

第六章   相關法
三十三、稱相關法者,謂應用統計之相關技術,就成本與業務數量之歷史
        資料,分析其間之關係,而為未來成本規劃依據之方法。

三十四、相關法應用之歷史資料,以每月資料為主,並以應用前,研究其
        有無受帳目分類,製造方法,與管理政策等變動之影響。如受有
        此等變動之影響,應先予調整。

三十五、相關法之估計步驟如下:
      (一)從會計紀錄中取得或經調整所獲成本與業務數量之資料,並
            分析其間之關係。
      (二)考慮未來年度預期之新情況,如製造方法、管理政策與一般
            經濟情勢等之變動,修正其估計。
      (三)提出修正估計於基層主管,作為其所管預算之建議。並提出
            於中層主管,作為其所管預算核准之依據。
      (四)修正固定與變動成本之額度,編成正式之彈性預算,並由高
            層主管核定。

三十六、相關法以應用直線假定為主,如事業單位得依事實之需要應用曲
        線迴歸,如對數與倒數之迴歸線。

三十七、相關法分下列兩種:
      (一)圖解表。謂使用散佈圖,憑視覺繪一趨勢線,以取決特定成
            本項目之固定與變動成分。
      (二)數學法。謂應用數學方法,計算趨勢線之正確位,以取決特
            定成本項目之固定與變動成分。

三十八、圖解法之散佈圖,以縱尺度(Y軸)表示成本,以橫尺度(X軸
        )表示業務數量。根據十二個月之歷史資料標出各點之位置,通
        過各點繪一趨勢線,趨勢線與縱尺相交之處表示成本之固定成分
        ,趨勢線之斜度表示變動成分之每單位變動率。

三十九、圖解法於繪出趨勢線時,應力求正確,其結果應否再作分析,應
        先有基本之研究。

四十、數學法應用直線假定之簡相關公式如下:
      Y= a+bx
      Y(縱軸)為因變數,代表總成本。
      a (固定值)代表成本之固定成分
      b (趨勢線之斜度)代表成本之變動成分(率)。
      x (橫軸)為自變數,代表業務數量。

四十一、以最小平方法,計算a值b值之公式如下:附件

四十二、最小平方法,得編製工作底表,以便計算。工作表應列明下列各
        欄,每欄各結出總和,然後據以代入公式求解:
      (一)項次。
      (二)月份。
      (三)X (業務數量資料)。
      (四)Y (成本資料)。
      (五)XY(數量乘成本)。
      (六)X (數量自乘)。

四十三、a 值與 b值之計算結果如呈現負數時,應分析其原因。發生負值
        之原因如下:
      (一)成本控制失常。
      (二)會計不正確。
      (三)非代表性之資料。
      (四)業務衡量單位選定不當。
      (五)業務適用限界訂定不當。
      (六)武斷之成本決策。

第七章   彈性預算之規劃
四十四、彈性預算應由各級主管參與協同規劃,以建立有效之成本控制方
        式與制度。

四十五、工業工程研究或從歷史資料發展之直接估計,應與應用之成本中
        心主管討論決定。

四十六、預算高低點法,由成本中心主管就每項成本擬編兩種預算額度,
        並由上級主管核定,其插補計算由預算主管協助。

四十七、相關法分析工作,由預算主管辦理,仍將所編之彈性預算,或根
        據彈性預算編成之年度預算計畫分部費用預算,送由各該有關之
        基層或中層主管會核與簽認。

第八章   彈性預算之表達方式
四十八、彈性預算之表達方式,分下列三類:
      (一)表列法:謂以表格列明適用限界內各種業務水準預算額度之
            方法。
      (二)公式法:謂以公式列明適用限界內每一成本中心每項成本之
            固定金額或每單位變動率之方法。
      (三)圖解法:謂以座標圖示適用限界內固定成本金額與變動成本
            變動率之方法。

四十九、表列法彈性預算不須列明固定與變動成分,適用於不規則之分段
        成本與曲線成本而不作直線之預算假定者,其格式如附式一。

五十、使用表列法時,如實際業務數量居於兩個特定水準之間者,其每項
      成本之預算額度,可採下列方式之一訂定之。
    (一)應用數量最接近之預算額度。
    (二)使用插補法計算應有之預算額度。

五十一、使用插補法計算應有之預算額度,其公式如下:

                                          實際數量-下限數量
        下限金額+(上限金額-下限金額)×─────────
                                          上限數量-下限數量
        =應有之預算額度

五十二、公式法彈性預算,適用於直線成本。如為分段成本,可用附註方
        式載明。其格式如附式二。

五十三、圖解法彈性預算,適用於分段成本或曲線成本。而不作直線之預
        算假定者,預算額度直接從圖示讀知,不另列表。分段成本與曲
        線成本之特徵,如附式三。

第九章   彈性預算之應用
五十四、彈性預算以應用於事業單位之工廠部門為主,亦可應用於其他部
        門。如成本中心具有下列條件者,應儘先實施:
      (一)反復操作之業務。
      (二)混合成本較多之業務。
      (三)可切實衡量之產出或業務。

五十五、彈性預算之用途如下:
      (一)提供年度預算計畫分部費用預算之編製依據。
      (二)提供成本中心主管作為預算計畫期間之每月成本目標。
      (三)提供績效月報調整預算額度之基準,以便與實際費用相比較
            。

五十六、為便於年度預算計畫分部費用預算之編製,彈性預算之計算方式
        應先期規劃,其訂定完成之目標日期,不得遲於銷售計算之編訂
        。

五十七、年度預算計畫分部費用預算,應分月列明規劃產出或業務水準及
        成本數額,並附註計算方式。其格式例示如附式四。

五十八、每月成本目標,應於月份開始前,就可控制成本,依預定產出或
        業務水準訂定之,備供成本中心主管人員執行事前之控制。
        前項每月預定產出或業務水準,由成本中心主管參酌已過期間實
        績與估測未來月份情況,自行訂定,不必悉依年度預算計畫分部
        費用預算之規定。
        每月成本目標格式例示如附式五。

五十九、每一成本中心之績效月報,應於月份終了後,就可控制成本,依
        實際績效與規劃績效比較編製之,並逐級向上綜合,備供主管人
        員衡量成本控制之效果。每一成本中心績效月報之預算額度,應
        依實際產出或業務數量按彈性預算核計調整之。但無適當衡量單
        位之成本中心不在此限,其實際費用可與年度預算計畫所定費用
        預算額度相比較。
        績效月報格式例示如附式六。

第十章   成本控制計畫
六十、成本控制計畫,應由高層主管有效與一貫之支持。

六十一、成本控制計畫,應明定各級直屬主管之成本空制責任。

六十二、預算主管負責建立與維持控制制度。控制制度之設計應適應事業
        環境與特性之需要,力求簡單明瞭,易於領會。

六十三、訂定切實可行之成本標準與預算額度,按期編製績效報告,並發
        展適切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