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單房間職務宿舍借用及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為辦理所經管單房間職務宿舍之借
    用及管理等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借用資格:
    總處編制內員工,且設籍於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以外地區,現於
    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單獨居住者。

三、借用手續:
    (一)符合借用資格之申請人填具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申請單(如附
          件一)送請服務單位及人事單位會核後移秘書單位辦理。
    (二)秘書單位依據申請單資料及積點評分表(如附件二)計算積點
          後轉填單房間職務宿舍申請登記冊,並依積分高低順序及當年
          度可提供房間數辦理分配借用(積分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三)借用人員應於獲准借用日起十日內辦妥借用契約,每次借用期
          限為二年【自該年一月一日起至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
          滿得重新申請,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四)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仟元整,該保證金在借用人遷出宿舍時,
          經宿舍管理人查證無積欠水、電、瓦斯費及人為損壞公物後無
          息退還。
    (五)借用人應辦理借用公證手續,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四、總處每年九月中旬公布可供借用樓層編號,以利員工申請;每年十月
    十五日前公布單房間職務宿舍借用優先順序名單。

五、評比標準:
    依照官等、職務、服務年資、已借用總處宿舍年數及最近二年考績等
    五項積點標準辦理。

六、宿舍管理:
    (一)借用人與總處完成簽訂借用契約(如附件三)起,十日內進住
          宿舍,如因特殊原因延期進住,應通知總處暫予保留,否則視
          同放棄。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原有之附屬設備,其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填
          寫歸還宿舍報備單(如附件四)通知秘書單位辦理點收。
    (三)總處為整體規劃及統籌分配需要,得於使用期限內將宿舍收回
          處理,各借用人應配合辦理。
    (四)借用人每月除依規定由薪資中扣繳房租津貼外,並應另扣繳宿
          舍管理費如下:
          1.借用一樓房間者:
           (1)一0六房:新臺幣一千一百九十五元。
           (2)其餘房間:新臺幣一千四百一元。
          2.借用二樓房間者:新臺幣九百三十四元。
          3.借用三樓房間者:新臺幣一千五十一元。
    (五)借用期間不足一個月者,按實際借用日數占當月比例計算管理
          費。
    (六)借用人於借用期間須分攤宿舍水、電(公共電費依各樓層之共
          用電表由各樓層使用人分攤)及瓦斯費,並由總處自其薪資扣
          繳。
〔立法理由〕
一、配合修正管理費及懲處之規定,修正「行政院主計總處單房間職務宿
    舍借用契約」
二、本點現行第三款為宿舍管理之懲處規定,移列至第八點,其餘款次配
    合調整。
三、依據財政部一0七年年三月二日台財產公字第一0七三五00一八二
    0號函修訂第五款每月扣繳宿舍管理費數額,如條文所列。
四、一樓一0六房面積與一樓其他房間面積不同,爰參考二樓房間管理費
    及一樓使用人數修正管理費。
五、現行水費及瓦斯費均依相關規定由借用人數分攤;電費部分則依每房
    間分電錶度數向借用人收費,公共區域部分則由本總處分攤。依宿舍
    管理手冊第二十點「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規定,擬將現行公用電費部分依各樓層
    之公用電錶使用情形,由各樓層借用人分攤。

七、宿舍修繕:
    屬通案性者,由總處列入年度工作計畫統籌辦理;如屬個案性者,應
    由借用人自行辦理,其所支付修繕之費用,於遷出宿舍時,不得要求
    補償。

八、單房間職務宿舍違規使用懲處規定:
    (一)違規事項:
          1.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受撤職、免職
            處分時,除有特殊原因外,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屆期不遷出
            者。
          2.借用人未實際居住或擅自將宿舍出(分)租、轉借、調換、
            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者。
          3.借用人違反總處「單房間職務宿舍生活管理規範」(如附件
            五)者。
          4.違反其它相關規定者。
    (二)如有前款情形者,懲處標準如下:
          1.經一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總處現職人員核予記過一次懲處。
            已調職之現職人員,即函請該員任職機關代為核予記過一次
            懲處。
          2.改善期間逾二個月者,總處現職人員核予記過二次懲處。已
            調職之現職人員,即函請該員任職機關代為核予記過二次懲
            處。
          3.借用人已退休者,即依法提起訴訟。
〔立法理由〕
一、本總處單房間職務宿舍為個人使用,需搬遷之物品本屬不多,爰修定
    借用人因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及退休時應在一個月遷出,利
    總處同仁借用。
二、本點之懲處標準原改善時間過長,為利於管理,酌作改善時間之修正
    。
三、依法規制定原則,修正「行政院主計總處單房間職務宿舍管理規則」
    為「行政院主計總處單房間職務宿舍生活管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