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得實地調查預算及其對待給 付之運用狀況,並得要求左列之人提供報告: 一、預算執行機關。 二、公共工程之承攬人。 三、物品或勞務之提供者。 四、接受國家投資、合作、補助金或委辦費者。 五、管理國家經費或財產者。 六、接受國家分配預算者。 七、由預算經費提供貸款、擔保或保證者。 八、受託辦理調查、試驗、研究者。 九、其他最終領取經費之人或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