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經建會、國科會進行公共建設計畫或科技發展計畫之篩選、整合及審查
  時,應按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內所定編報指導原則,就其政策之優先順序
  予以檢討容納,其中屬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之興建,並應由各主管
  機關併送工程會審查。
  前項檢討審議結果,應於規定時間函報行政院,並副知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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