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中央各機關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分別由各機關、財團法
  人之主管機關彙整各該投資事業及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
  立法院。
  政府原始捐助基金超過百分之五十暨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
  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由各財
  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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