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主計處為改進國營事業預算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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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營事業預算作業,凡可適用零基預算原則部分,應依本要點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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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型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除悉照本要點規定外,仍應依院訂「
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專案計畫編製評估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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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稱零基預算者,係指事業內部單位於提出預算時,應從計畫起點開始
之一種規劃與預算程序。其審核工作應由各單位負責,就每一業務擬
訂數個實施方案,評估各方案效益,並依效益排定其優先順序,俾選
定在限制條件下之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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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業主持人應對本要點之實施全力支持,責由各級管理人員通力合作
,各級主管並應負督導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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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業主持人應指定專責單位,會同有關部門,選定實施項目或範圍切
實辦理,並將辦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副知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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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預算籌備前,應適當劃分決策單位(研擬實施方案之單位),確定其
權責及其負責人,以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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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預算之籌編,必須配合事業之中長程業務計畫與市場目標暨短期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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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預算作業,應包括下列六項步驟:
(一)規劃階段:深入檢討事業及同業之一般情況及各項可能產生疑難
問題因應之道。
(二)選定實施範圍,確定決策單位:參據職能單位,業務單位或作業
單位,選定實施範圍,決定決策單位。
(三)釐訂決策案:
1.列示決策單位之作業項目及績效,期使各項作業均能配合事業
之營運目標。
2.釐訂達成事業營運目標之特定目標。
3.、研擬達成特定目標之各實施方案。
4.評估各實施方案之成本與效益,選定最佳方案為「決策案」。
(四)將決策案依其效益高低,加以排名,以擬定其優先順序。
(五)經排名後之決策案,最後彙交會計部門。由會計部門會同各有關
部門加以初審後,併同審核意見,提報預算審核會議核議。
(六)會計部門根據最後核定之決策案,整編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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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目標之訂定應簡明扼要,具體說明實際應完成之業務與應達到之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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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決策單位主管應注意下列辦理事項:
(一)分別就本單位目標,依責任範圍內之每一職能,釐訂適當之作
業目標。
(二)分別就每一作業目標研擬各種實施方案。
(三)分別衡量每一方案之效益與成本及其可行性。
(四)選定最佳方案為決策案。
(五)詳列所選決策案達成不同程度之不同措施,並估計不同措施之
效益與成本。
(六)排名各決策案之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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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研擬各種實施方案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詳細評估各方案之效益、成本與風險。
(二)審慎考量各方案有關之法令規定及技術、作業與營運之可行性
。
(三)效益之表達,應儘量使用金額或其他計畫方法,無法以計量表
達時,應以文字作詳實之說明。
(四)將評估後之各實施方案,就應考量之各種項目,依其可行性高
低區分為高、中、低三類,並設定各項目之權數,視需要予以
加權平均,選定最高點數之方案為決策案。
(五)選擇決策案時,應陳述如該決策案刪除時,所產生之不利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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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決策案不同程度措施之擬定,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每一不同程度措施或增量水準,應自零基開始。
(二)增列不同措施時,應以最急要者為原則。
(三)應顧及其可行性,並與事業目標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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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編製決策案之單位,應將決策案按可行性高低,排名優先順序,
向上級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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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決策案依以下優先順序排列:
(一)法令規定或配合政府政策應辦之案件。
(二)效益較高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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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排定各決策案之優先順序後,各階層主管人員應再作澈底之清查,
務使事業決策目標,均確已擬具足夠之決策案,而不致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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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決策案優先順序之排名,應由事業最高主持人作最後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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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事業應設立預算審核會議,由事業主持人,各部門主管,高級幕
僚及決策單位主管與熟悉業務之人員組成,負政策指導與協調及推
動實施本要點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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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各事業於編製預算時,應厘訂日程表,以利預算之籌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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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為發揮預算之功能,在執行過程中,應定期加以檢討,追蹤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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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要點得視實際需要修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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