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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前項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包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特種基金二部
    分,凡涉及營業基金部分,稱營業基金半年結算報告;凡涉及作業基
    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部分,稱非營業特種基
    金半年結算報告。

三、各基金半年結算報告,應本重要性原則,就已發生權責之重大事項為
    整理紀錄,其所列貨幣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四、各基金半年結算報告應具備之書表,均依本要點附錄壹之規定編製,
    不得缺漏,並應切實依照附錄壹各該書表格式之附註說明辦理。

五、各基金半年結算報告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目錄及封底,依照
    本要點附錄壹所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並於封面加蓋印信及封底由基
    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依本要點規定分別送達有關
    機關。

六、各基金半年結算報告書表規格,以A4紙張橫式編印,所有文字數字
    ,均由左至右書寫;其載列數據應與六月份會計月報一致。

七、各基金半年結算報告應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以前(編製合併報表之
    營業基金及須綜計分預算基金之非營業特種基金,得延至七月三十日
    前)編製完成,並分別送達主管機關、審計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各二份
    。編送後,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修正後通知上開送達機關。

八、為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綜計表彙編之整
    體作業時效,請各基金及其主管機關,切實依附錄貳「九十一年度中
    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辦理日程表」辦理。

九、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分預算之基金,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依第六點規定陳報之半年結算報告,應予審核,
    於九十一年八月十日前將審核結果送審計部及行政院主計處。

十一、行政院主計處應就各基金編送之半年結算報告,查核彙編中央政府
      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綜計表(包括營業及非營業部
      分)。

十二、行政院主計處應於八月底前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
      結算報告及綜計表(包括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函送審計部。

十三、地方政府所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特種基金,對於半年結算報告之編
      製,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