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為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國家全盤財力資源,確立預算政策,並
    審查協調各類計畫起見,特組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以下簡稱
    本會議)。

二、本會議由行政院院長或副院長召集主持,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行政院不兼部會首長之全體政務委員。
    (二)財政部部長。
    (三)經濟部部長。
    (四)行政院秘書長。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六)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本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其他中央一級機關秘書長、二級機關、相當中
    央三級獨立機關首長及地方政府首長或其指定之代表參加。

三、本會議核議事項如下:
    (一)公共收支政策。
    (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及歲出規模。
    (三)中央政府各機關歲入歲出概算審議進行程序。
    (四)中央機關歲出概算及預算額度。
    (五)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
    (六)中央政府總預算平衡事項。
    (七)地方政府請中央補助事項。
    (八)其他有關政府預算收支政策性事項。

四、本會議審議中央政府各部門歲入概算之程序:財政部應就本管歲入及
    各機關所管歲入一併進行檢討,並將檢討結果會商行政院主計總處後
    ,連同核計之國營事業及非營業基金預算所列應行繳庫之盈(賸)餘
    ,綜合整理後,提報本會議審議。

五、本會議審議中央政府各部門歲出概算之程序如下: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分別在所獲分配之
          公共建設及科技發展計畫總額度範圍內,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
          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及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
          予以控管審議,其審議結果,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綜合整理,提
          報本會議審議。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對於各機關歲出概算,應會同有關機關先期審
          查,如有特殊、重大及須就政策上考量之事項,得視需要彙案
          提報本會議審議外,其餘事項依先期審查結果核列所需經費;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原有各項計畫及預算,應本零基預算精神
          切實加以檢討,新增經常性計畫所需經費,應就原有預算檢討
          支應。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原列
屬科技部權責事項,已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
委員會」管轄,爰修正機關名稱,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六、本會議審議中央政府各部門所管各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程序:行政院
    主計總處對於各基金業務計畫及預算,應就各先期審議機關所提意見
    彙核整理,加具意見,會同有關機關審查,並將審查結果綜合整理,
    提報本會議審議。

七、為達預算平衡,有關歲入歲出差短之彌補事項,由財政部及行政院主
    計總處就歲入、歲出及融資調度財源等擬具調整意見,提報本會議審
    議。

八、本會議各項審議結果,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據以擬訂中央政府各部門歲
    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並將地方政府請中央補助事項決定
    情形,簽報行政院核定後,分行中央政府各一級、二級機關及地方政
    府。

九、中央政府各機關根據歲出預算額度所編歲出預算,如有新興事項,致
    超出歲出預算額度者,除屬特殊重大且政策上考量確有辦理必要者,
    得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彙核整理,詳加審查後,簽報行政院核定外,其
    餘均應就原核定歲出預算額度範圍內,檢討調整支應。
〔立法理由〕
為利建立自動化集散站貨物移動安全監管機制,實現貨櫃移動全流程監控
目標,爰明訂業者自備主動式電子封條適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