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各級地方政府收受回饋金,其收支預算,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回饋金,係指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所提供一定範
    圍內居民或地方政府具補償性質之經費。

三、各級地方政府收受回饋金,如係未指定用途或地方政府應相對編列分
    擔款者,應納入其年度預算辦理,其餘得以代收代付方式先行執行,
    並編製「回饋金代收代付明細表」,以附表方式列入當年度決算。

四、各級地方政府於年度進行中收受之回饋金,如未及列入年度預算,得
    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五、各級地方政府得視回饋金之來源及性質,自行訂定適當預算科目,或
    併入原有相關預算科目處理。

六、各級地方政府收受之回饋金,如具經常性,且已限定用途,或由地方
    政府規劃作為特定用途者,得準用預算法規定,編列特種基金附屬單
    位預算,並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