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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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政府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依本要點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決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業權基金)及政事
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政事基金)決算二部分,凡涉及營業基金及作
業基金部分,稱業權基金決算;凡涉及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
本計畫基金部分,稱政事基金決算。
以上各特種基金,簡稱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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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基金決算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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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基金決算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封底及目錄,各部分報表之
間以較薄之淡綠色紙張插頁區分,依本要點規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
並於封面加蓋印信及封底由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該等印章並得以套印方式處理)後,分別送達主管機關、審計部、財
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編送後,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修正後
通知上開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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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決算書表一律採用A4直式橫書,兩面印刷方式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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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基金十二月份會計報告,應俟年度終了整理、結帳等事項辦竣後編
製,於次年二月五日前,分別送達主管機關、審計部、財政部及行政
院主計處,其載列事項數據應與決算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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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年度終了繳庫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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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基金應配合主管機關決算之彙編,將本年度決算盈餘(賸餘)數繳
庫額,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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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基金本年度決算盈餘(賸餘)解庫及短絀填補,應依行政院所訂「
國營事業機構營業盈餘解庫注意事項」及「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
賸餘解庫及短絀填補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如有特殊原因,應於次
年一月十五日前詳細敘明理由,報由主管機關於二月十日前核轉行政
院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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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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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基金本年度預算之執行與保留,應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
要點」規定辦理。有關各基金向國外採購固定資產,於年度終了尚未
執行完畢而須辦理保留者,如已結匯應按實際結匯之匯率、未結匯應
按年度終了日之匯率伸算,於未支用預算額度內覈實保留。主管機關
應於四十五天內核定各基金所報保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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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基金於年度中辦理移轉民營或結束者,其主管機關應於民營化或結
束之日起一個月內編造該基金決算,並分送審計部、財政部及行政院
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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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營業基金如有證據顯示其對被投資公司之持股具有控制能力,而需依
國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規定應編製合併財務
報表之情形者,應於自編決算附錄依規定格式加編合併之主要財務報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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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為配合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彙編之整體作業時效
,請各基金及其主管機關,依附屬單位決算辦理日程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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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主管機關應依決算法第二十條規定,對行政院主計處未克查核單
位,辦理所屬基金決算之查核,並將查核結果於次年三月十五日前
函送該處彙辦,並副知審計部,但由主管機關編製附屬單位決算者
,免填查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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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審計部或稅務機關查核各基金決算時,如因認定觀點不同,發生爭
議事項,請主管機關協調,建立共識,以期處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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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主管機關、審計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審核、查核各基金決算,所提各
項建議及改進意見,均請切實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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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年度決算各表之會計科目,請依行政院主計處最新修訂之會計科
目辦理,本年度預算數及上年度決算數,亦請配合重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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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年度決算用人費用及績效獎金,應依據行政院九十一年六月二十
四日院授人給字第0九一00二三三九四號函修正核定之「公營事
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及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所屬
事業機構薪給管理、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暨「全國軍公教員工待
遇支給要點」等規定辦理,並請主管機關切實督導,避免流於浮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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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對於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國營事業,請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
計算課稅所得,若「課稅所得」與「稅前財務所得」存有差異時,
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切實分析產生差異之原因及性質,其屬暫
時性差異者應作跨期間之所得稅分攤,並於損益表內以附註方式詳
細說明;稅務機關查核各國營事業所得稅若有修正時,請於次年三
月十五日前,送行政院主計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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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附屬單位決算之分決算之編製,應依本要點有關附屬單位決算編製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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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其他決算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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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及各機關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之信託基金,應
於年度終了編造決算,於次年二月二十六日前分送主管機關、審計
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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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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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行政院主計處應就各基金編送之附屬單位決算,查核彙編中央政府
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包括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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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行政院主計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於
次年四月底前編成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包括
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送由行政院於同月底前提報行政院會議通
過後,函送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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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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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為明瞭各基金預算收支執行情形,行政院主計處得依預算法及會
計法之規定,派員實施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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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各基金依本要點規定編製之各種書表,其編製之份數及格式,由
行政院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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