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百零二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為妥善運用國家整體資源,加強財務管理,並使中央及地方政府年度
    預算收支之編製有所準據,特依預算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地方制度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
    定本籌編原則。

二、政府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政府預算收支,應本中央、地方統籌規劃及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
        原則,審度總資源供需估測顯示之趨勢,並依「提升政府財務效
        能方案」,加強開源節流措施,嚴密控制收支差絀。
  (二)政府預算收支應先期作整體性之縝密檢討,妥善規劃整合各項相
        關業務,以發揮財務效能;各機關須確立施政目標,衡量可用資
        源訂定具體計畫,體現「黃金十年」之國家願景,並依「強化中
        程計畫預算作業促進資源有效運用方案」,本零基預算精神檢討
        及建立資源分配之競爭評比機制,提升整體資源使用效益,落實
        中程計畫預算作業制度,以健全財政及革新預算編製作業。
  (三)審度總資源供需估測結果,財政健全與經濟成長應兼籌並顧。政
        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新興
        重大支出,須同時籌有確切之財源後始可辦理,重要公共工程建
        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
        分析報告,並開發自償性財源,凡經評估適宜由民間辦理之業務
        ,應優先由民間興辦或促進民間參與。另為落實永續經營之政策
        ,各機關提報重要公共建設應妥善規劃維護管理措施及財源,以
        利未來營運。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應先
        辦理財務可行性評估,如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
        其需增加財政負擔者,並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
        對收入來源及各級政府經費分擔比例。
  (五)中央及地方政府未償債務餘額預算數及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
        公共債務法所規定上限。
  (六)中央及地方政府於籌編預算收支時,應考量人口年齡結構變動對
        財政之潛在影響,審慎規劃支出額度,且宜有因應之中長程財務
        計畫,以減緩高齡化對財政之衝擊。

三、中央及地方政府收入,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政府稅課收入,應以稅法所規定之稅目、稅率及免稅規定為計算
        之基準,考量預算執行年度之政策變動與推動稅制改革因素及國
        民稅負能力,並參酌前年度決算與上年度已執行期間之實徵情形
        ,以及行政院主計總處估測之經濟成長趨勢,審慎估計編列。
  (二)政府稅課外各項收入,應由各主管機關編送財政機關,由財政機
        關會同主計機關及各主管機關,衡酌各種增減因素與前年度決算
        及上年度已執行期間之收入情形,切實檢討編列。
  (三)各項規費收入,應依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
        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確實檢討調整編列。各地方政府應積
        極開闢自治財源,補助收入並應依上級政府核定之金額,核實編
        列。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均應加強對公有財產與各類特種基金之經營管理
        及其他新財源之開闢,積極提升資源運用效益及增加政府收入。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支出,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中央及地方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應衡量歲入負擔能力與特別預算
        、特種基金預算及民間可用資源,務實籌劃,並適切訂定各主管
        機關之歲出概算額度,作為編列歲出概算之範圍。
  (二)政府支出以繁榮經濟、社會公義、樂活家園、文教品質及兩岸交
        流為主軸,並以厚植國家發展潛力、落實成果共享、追求環境永
        續、培育優質人力及拓展國際空間為優先重點。
  (三)政府公共投資應配合國家總體建設計畫及施政重點,並兼顧地區
        均衡發展,加速推動各項公共建設,落實預算執行效益,以促進
        經濟穩定成長。關於各計畫財源之籌措,應本諸受益者付費原則
        及財務策略多元思維予以規劃,計畫經費需求應與執行力相配合
        ,其具有自償性者,應依「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
        辦理。至於一般性土地購置、營建工程及設備購置,除賡續辦理
        及急需者應核實計列外,均暫緩編列。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應建立財務責任制度,在保
        險財務收支失衡時,應即檢討原因,謀求改進,必要時以調整保
        費因應。至於其他各項社會福利措施之推動,並應本兼顧政府財
        政負擔、權利義務對等及社會公平正義等原則,審慎規劃辦理。
  (五)中央政府各機關應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完善各項籌備作業,及
        就調整移撥業務與經費明確劃分,俾利預算資源妥適規劃,並可
        促進跨域合作,擇取共同性較高之公共事務,進行資源流通共享
        或共同委託外包,避免資源重複投入,力求精簡。
  (六)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員額之規劃,應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以下簡稱總員額法)及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規定,並配合
        行政院組織改造,本撙節用人精神及業務實際需要,依下列原則
        ,合理配置人力:
        1.各機關配置員額,應在上級機關獲配員額總數額度內,考量業
          務調移、推行地方化、法人化、民營化或委外化之辦理情形及
          改進工作方法,包含落實工作簡化與資訊化等因素,就施政優
          先緩急及必要性、原配置人力運用效率,運用員額評鑑檢討所
          屬機關人力工作狀況及預算員額實際運用情形,合理核實編列
          各機關預算員額數,避免編列之預算員額未確實進用,影響人
          事費之有效執行。
        2.各機關有總員額法第八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員額應予
          裁減或移撥其他機關。
        3.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作業,各機關人力配置,除維持當前業務
          之遂行,亦應考量未來組織定位及業務職掌調整之規劃方向,
          合理規劃現階段人力配置及運用,以利組織調整作業人力面向
          無縫銜接。
        4.各機關應賡續推動並落實行政流程簡化,積極檢討授權及業務
          資訊化,以加強人力運用,提升行政效能。
  (七)各機關聘僱人員,應確實基於專業性、技術性、研究性及臨時性
        業務需要進用;計畫結束應即檢討減列。
  (八)各機關為應短期或特定業務需要,需以業務費進用臨時人員或運
        用派遣勞工,應無列管超額待精簡之職員、工友、技工、駕駛、
        聘用及約僱人員可供調配運用為前提,並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
        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及「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
        注意事項」規定,從嚴核實進用或運用。
  (九)為貫徹工友、技工及駕駛員額精簡政策,有效彈性運用人力,各
        機關應落實下列規定:
        1.各機關工友、技工及駕駛,不論超額與否,均予全面凍結不得
          新僱;至未達員額設置基準之機關,如因業務需要,擬進用工
          友、技工或駕駛者,得由本機關工友、技工或駕駛彼此間轉化
          或其他機關移撥。
        2.各機關事務性工作,應依「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
          推動方案」規定,積極採取廣泛使用現代化事務機具、推動業
          務資訊化、簡化流程、擴大外包、運用志工、替代役等人力及
          全面推行職員自我服務等替代措施。
        3.各機關應積極採行「超額列管出缺不補」、「實施員額調整及
          轉化移撥」、「改進事務性工作分配」等方式,以有效彈性運
          用工友、技工及駕駛人力,除不得執行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業務
          外,得協助辦理未涉職員核心業務及法律責任之業務;並依前
          開方案有關優惠退離規定,鼓勵其退離,以減少人事費。
  (十)中央及地方政府車輛配置及車種,應依一致標準,除依法律增設
        機關始得新增車輛,及依規定辦理增購或汰換外,均暫緩編列。
        各機關各式公務車輛應購置具節能減碳之車種,於編列年度增購
        及汰換車輛預算前,並應確實評估所需車種及數量。
  (十一)各機關租賃公務車輛,應依行政院之規定停止租賃全時公務車
          輛。於公務車輛報廢後,應優先以集中調派方式運用現有公務
          車輛,支援各項公務所需。
  (十二)中央及地方政府具有共同性質之支出項目及社會福利措施,應
          依法律規定、行政院核定之一致標準及政事別科目歸類原則與
          範圍編列預算;如確有特殊情形者,應報由上級政府通盤考量
          或協商決定後,始得實施。直轄市與各縣(市)預算之編製及
          執行,由行政院統籌訂定一致規範或準用中央法規。
  (十三)中央政府因應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
          制為直轄市,涉及功能調整或業務移撥之項目,相關機關應依
          核定之移轉期程,合理規劃移撥人力及經費,並督促改制之直
          轄市承接辦理,以確保原業務順利銜接運作。
  (十四)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項下所編列之對地方政府補助款,其資源
          配置應兼顧區域均衡與公平性,並配合中央與地方事權之調整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與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之規定,確實檢討辦理。
  (十五)配合「離島建設業務檢討及改進方案」,離島建設基金之運用
          範圍,以與離島特殊性有關之項目為限;各中央主管機關對於
          地方政府之建設補助不得排除離島地區,且應優予考量。

五、中央及地方政府特種基金預算收支,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業權型特種基金應積極開源節流,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
        產銷營運(業務)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並積極研究發
        展及推行責任中心制度,改進產銷及管理技術,提高產品及服務
        品質,以提升經營績效,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高
        盈(賸)餘為目標;政事型特種基金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
        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並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
        達成基金設置目的。
  (二)營業基金應本設立宗旨及其業務範圍,擬定長期努力之願景及為
        達成該願景之中程策略目標,並與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結合。
  (三)營業基金應衡酌國際間與國內同業之投資報酬率及經營成果比率
        、所負擔之社會責任與政策性任務、過去經營實績、未來市場趨
        勢與擴充設備能量及提高生產力等因素,妥訂盈餘(或虧損改善
        )目標。所列盈餘,應依規定分配繳庫,非有特殊理由,不得申
        請保留。所請由庫增資及彌補虧損等,除屬特殊必要者外,均不
        予考慮。作業基金應參照國內、外類似機構訂定產品價格或服務
        費率,並以不低於其單位成本為原則,其運作結果,如有賸餘時
        ,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依規定繳庫。
  (四)特種基金應依法律或配合施政需要,並具備特(指)定資金來源
        ,始得設置。已設置之基金,應適時就基金設置目的之達成情形
        、業務規模、營運績效及是否適宜由民間經營等檢討其存續事宜
        ,並配合編列有關之預算。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並應配合行
        政院組織改造,妥適辦理基金改隸、業務移撥及基金整併、裁撤
        檢討事宜。
  (五)特種基金應配合政府改造政策及推動責任中心制度需要,合理調
        整組織,加速淘汰冗員,擴大業務經營彈性,提升生產力,降低
        用人成本;營業基金適用員額合理化管理者,應本績效管理原則
        ,彈性用人,提升經營績效。營業基金營運發生虧損時,應積極
        研謀改善,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予移轉民營或結束經營;
        結束經營應依「結束營業之國營事業加速辦理清理作業處理原則
        」辦理。
  (六)特種基金應落實計畫預算制度,依核定之計畫核實編列預算,凡
        績效不彰之計畫及不經濟或無必要之支出,均不得編列預算。非
        營業特種基金預算編列範圍應與公務預算明確劃分,符合基金設
        置目的及基金用途者,始得於基金編列預算。特別收入及資本計
        畫基金應審慎推估可用資金,並妥作中長程資金運用規劃,且應
        在基金中程可用資金範圍內,依據設置目的及用途,擬具業務計
        畫,並配合編列預算。
  (七)特種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資金轉投資計畫及其
        他重大投資計畫應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其預算之編製,應妥作先
        期規劃,核實成本效益分析,擬具計畫依規定程序報核,並依核
        定計畫,衡酌工程或投資進度、財務狀況及執行能力,據以核實
        編列年度預算。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新興計畫,應先行製作
        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益分析,且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
        、維修成本等財務之可行性,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非營業特種基金之自償性公共建設計畫應依「自償性公共建設
        預算制度實施方案」辦理,並核實估算自償率,新增計畫應優先
        檢討由現有基金辦理。
  (八)特種基金應積極活化閒置、低度利用及不經濟使用之建築用地,
        以有效利用土地資源,發揮資產效益,並加強財務管理及現金調
        度,活化累存資金,以提高資金運用效能。
  (九)特種基金應配合政府政策,妥盡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之社會責任
        ,並與社會大眾溝通協調,避免環保糾紛,以利重大建設之順利
        進行。

六、地方各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一)依法律或自治條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二)依法律或自治條例增設新機關時。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或重大政事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四)依有關法律、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各級地方政府回饋
        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或自治條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