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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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一、行政院為統一規範一百零三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各直轄市、縣(
    市)地方總預算(以下簡稱總預算)之編製,特依「一百零三年度中
    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以下簡稱預算籌編原則)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及單位預算之分
    預算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計處(以下
    簡稱主計處)定之。
    總預算案所列機關單位,其名稱於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前變更者,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修正之。

三、本要點所稱各機關,指下列機關:
  (一)直轄市、縣(市)議會。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

四、總預算稱歲入、歲出者,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及支出。但不包括債務
    之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五、歲入、歲出預算,各依其性質,劃分為經常門、資本門,其劃分原則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
    」辦理。

六、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及
    機關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及債務之償還數
    額編列。

第二章   預算案之籌劃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以下簡稱審核
    會議),由財政局局長(財政處處長、財政稅務局局長)、主計處處
    長、施政計畫機關(單位)首長(主管)及有關人員組成之,並以直
    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副市長、縣(市)副縣(市)長或秘書
    長為召集人,負責審查下列事項:
  (一)收支核計情形及處理意見。
  (二)各類支出分配比例及優先順序。
  (三)各機關施政計畫及歲出額度。
  (四)預算收支差短之彌平。

八、主計處應擬訂未來四個年度預算規劃原則及本年度各主管機關(處、
    局、室)歲出概算額度之擬議分配情形,簽報地方首長核定後,由直
    轄市、縣(市)政府分行之。
    歲出概算額度,得視需要區分為基準需求額度、專案計畫需求額度及
    競爭性需求額度等。

第三章   先期作業
九、各機關編制員額(含約聘僱)計畫、出國計畫及赴大陸地區計畫,應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人事處(室)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各機關臨時人員員額計畫、志工服務計畫、公務車輛新購、汰換及租
    賃計畫、委託研究計畫、電腦資訊計畫、補助民間團體計畫、重要延
    續性與重要新興施政計畫(含重大公共建設)及其他重要計畫等,得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際需要,指派機關或單位組成專案小組
    先期審查。
    前二項專案小組之組成方式及審核程序,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定之。

十、前點各專案小組辦理先期審查,應將審查結果依規定時間送達主計處
    及施政計畫機關(單位)提報審核會議審查。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需要核定各該專案計畫需求額度。

第四章   概算之編製
十一、各主管機關(處、局、室)應依行政院訂頒之本年度施政方針及直
      轄市、縣(市)訂定之本年度施政計畫、預算籌編原則及一百零三
      年度直轄市、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等規定編製概算。

十二、各主管機關(處、局、室)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酌以往實收情形
      ,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十三、各主管機關(處、局、室)編製歲出概算時,應就本年度應興辦之
      事項,通盤考量,並衡酌以往執行情形,把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計
      畫優先順序,除覓有相對特定收入來源外,應於核定概算額度範圍
      內檢討編列,若屬延續性計畫,並應考量未來四年可用資源概況,
      妥為規劃所需預算。其中屬重大新興施政計畫或重大公共工程建設
      計畫,應先檢討鼓勵民間參與投資,以及運用各項財務策略進行財
      務規劃事宜,並就其備選方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提供財源籌措及
      資金運用之說明。

十四、各主管機關(處、局、室)歲出概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
      其屬共同性費用項目,並應依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規定編列,另
      非經行政院核定有案之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不
      得列入。

十五、各主管機關(處、局、室)對於所管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應詳加
      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賸)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短絀)之
      由庫撥補額與資本(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
      概算相關科目項下。

十六、各機關審編本年度計畫及歲出概算時,應以計畫之可行性及其目標
      效益為衡量標準,不以上年度預算數額為依據,並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下列計畫項目應視財力情形核實優先編列:
          1.自治事項、法令規定或契約義務須支出者。
          2.行政院施政方針須優先實施辦理者。
          3.上級交辦事項須優先實施者(上級政府補助辦理事項)。
          4.經常性業務須繼續辦理者。
          5.以前各年度計畫未完成部分須繼續辦理者。
          6.已列入直轄市、縣(市)政府中長程計畫須優先實施者。
          7.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尤其應注意既有公共設施之安全維護
            。
    (二)經常支出概算之編列,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一般行政支出,應按用途別科目,逐一詳細按計算標準及依
            據,核實編列,不得以上年度預算數額為基數,籠統增減。
          2.各機關聘僱人員,應確實基於專業性、技術性、研究性及臨
            時性業務需要進用;另應核實檢討已進用之聘僱人員所辦理
            業務是否屬聘僱計畫所定業務。如聘僱計畫所定業務已結束
            ,應即檢討減列。
          3.各機關為應短期或特定業務需要,需以業務費進用臨時人員
            或運用派遣勞工,應無列管超額待精簡之職員、工友、技工
            、駕駛、聘用及約僱人員可供調配運用為前提,從嚴核實進
            用或運用。
          4.為貫徹工友、技工及駕駛員額精簡政策,有效彈性運用人力
            ,各機關應落實下列規定:
           (1)各機關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工友、技工及駕駛,不論超額
              與否,均予全面凍結不得新僱;至未達員額設置基準之機
              關,如因業務需要,擬進用工友、技工或駕駛者,得由本
              機關工友、技工或駕駛彼此間轉化或其他機關移撥。
           (2)各機關事務性工作,應積極採取廣泛使用現代化事務機具
              、推動業務資訊化、簡化流程、擴大外包、運用志工、替
              代役等人力及全面推行職員自我服務等替代措施。
           (3)各機關應積極採行「超額列管出缺不補」、「實施員額調
              整及轉化移撥」、「改進事務性工作分配」等方式,以有
              效彈性運用工友、技工及駕駛人力,除不得執行涉及公權
              力行使之業務外,得協助辦理未涉職員核心業務及法律責
              任之業務;並依有關優惠退離規定,鼓勵其退離,以減少
              人事費。
          5.印刷、刊物、油料、水電、會議、辦公器材、加班、委辦計
            畫、國內、外出差及國外教育訓練等,應本緊縮及節能原則
            ,確實檢討編列。
          6.經常性業務支出,應依業務計畫,就組織、人事、工作量等
            詳加考量,按實際需要核實編列。每一工作計畫,按其內容
            儘量設定分支計畫。其以前各年度實施之成效應逐一切實檢
            討,未具績效或已辦理完成之各項計畫經費,應予減列或免
            列。
          7.新興之重大業務計畫,應就其成本效益,詳切分析考量,並
            設擬代替計畫,就各項代替計畫中,選擇成本最低,效益最
            大者,依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8.依國家賠償法賠償所需經費,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
            列預算支應之,其求償之收入應予估列。
          9.各機關人事費應依規定編列足額,其中退休撫卹經費不得低
            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規定之編列數額。
         10.凡具有共同性質之支出項目及社會福利措施,應依法律規定
            、行政院核定之一致標準及政事別科目歸類原則與範圍編列
            預算,不得擅自增加給付或另立名目支給。如確有特殊情形
            者,應報由上級政府通盤考量或協商決定後,始得實施。
         11.其他經常支出,如債務付息、預備金等,均按規定或實際需
            要編列。
    (三)資本支出概算之編列,依下列規定辦理:
          1.繼續性投資計畫,應分年編列預算,新興投資計畫,應就成
            本效益,可行性程度及技術方法等詳加評估,在各種代替計
            畫中選擇其成本最低,效益最大者,依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2.重大新興施政計畫及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應先進行成本
            效益分析,並開發自償性財源,凡經評估適宜由民間辦理之
            業務,應優先由民間興辦或促進民間參與。另為落實永續經
            營之政策,應妥善規劃維護管理措施及確實評估未來營運及
            維修成本支出等財源籌措之可行性。
          3.各機關車輛配置及車種,應依一致標準,縣(市)部分,除
            依行政院訂定之縣(市)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範例
            規定辦理增購或汰換外,均暫緩編列。各機關採購各式公務
            車輛應購置具節能減碳之車種,於編列年度增購及汰換車輛
            預算前,並應確實評估所需車種及數量。至直轄市部分,則
            在前開作業要點規定之範圍內,依其自訂之各機關採購公務
            車輛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各項公共投資計畫,其財源之籌措,應秉持建設效益共享精神
          ,本諸受益者付費原則及財務策略多元思維予以規劃,妥適引
          進民間資金、人力及創新能力,凡屬多年期延續性計畫者,為
          利屆期積極進行,得作跨年度之規劃與設計,其所需費用,應
          與執行力相配合,如屬跨域加值整合計畫,應依「跨域加值公
          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之規定辦理,並得核實列入未來年度預
          算。
      如確為應計畫或工程整體需要,先行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之延續性
      計畫,應於預算內列明經費總金額、執行期間及分年度經費需求。

十七、各機關接受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項下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編列歲入、歲出
      預算,並註明編列依據。

十八、各主管機關(處、局、室)將編妥之歲入、歲出概算,依規定時間
      、份數送達主計處,同時將主管歲入概算另送財政局(財政處、財
      政稅務局)。

第五章   概算之審查
十九、財政局(財政處、財政稅務局)就各主管機關(處、局、室)所編
      歲入概算,得會同主計處及相關機關,舉行初步審查會議,並將審
      查結果提報審核會議審查。
      前項審核會議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通知各機關列席說明。

二十、主計處就各主管機關(處、局、室)歲出概算,得會同有關機關,
      舉行初步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連同專案計畫先期審查結果提請
      審核會議審查。
      前項審核會議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通知各機關列席說明。

二十一、主計處應依據審核會議審查結果,綜合整理,擬訂各主管機關(
        處、局、室)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融資性收支之
        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簽報直轄市長、縣(市)長核定後通知
        各主管機關(處、局、室),各主管機關(處、局、室)並應轉
        知所屬各機關。

第六章   預算案之編製
二十二、各機關應依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及本要點等相關規
        定編製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處、局、室)。凡
        歲出概算,經刪除或未經核定之計畫項目及經費,均不得擅自列
        入。

二十三、各主管機關(處、局、室)對所屬機關之單位預算經切實審核後
        ,應連同本機關預算,依規定格式綜合彙編主管歲入、歲出預算
        ,並按規定時間、份數送主計處及財政局(財政處、財政稅務局
        )。

二十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總預算案完成送請直轄市、縣(市)
        議會(以下簡稱議會)審議後十日內送達行政院主計總處。

二十五、各機關應編具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
        由主管機關(處、局、室)彙編附入主管預算並送主計處。

二十六、財政局(財政處、財政稅務局)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
        ,加具意見,連同該局(處)主管歲入預算,綜合編成各該直轄
        市、縣市地方總預算歲入預算,並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送達主計處
        。

二十七、主計處收到各主管機關(處、局、室)所送主管預算案後,應即
        就歲出部分彙核處理,其有於原核定歲出預算額度範圍內調整之
        新興重大事項,應再詳加審查,陳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
        核定。

二十八、主計處對各機關所送歲入、歲出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彙整編
        成地方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陳報直轄市長、縣(
        市)長後提報直轄市、縣(市)政(務)會議審議。

二十九、直轄市、縣(市)地方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直
        轄市、縣(市)政府依法定時間送請議會審議,並附送年度施政
        計畫。

第七章   附則
三十、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
      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其主管機關應將各該財團法人年
      度預算書,送議會審議,並副知主計處。但其年度預算書已送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立法院審議,並經議會同意免予報送者,不
      在此限。
      直轄市、縣(市)各機關(構)投資或經營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基
      金累計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配合預算編製時程,分別
      由各機關(構)、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依規定彙整各該事業及財團
      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直轄市、縣(市)議會,並副知主計
      處。

三十一、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
        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統一訂定。

三十二、為利各預算表報之彙編,各直轄市預算科目及預算書表格式,由
        各直轄市政府主計處自定之;縣(市)預算科目及預算書表格式
        ,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另定之。
        總預算案之編製日程表由各主計處另定之。

三十三、各地方總預算應於發布後函送行政院主計總處。

三十四、鄉(鎮、市)總預算之編製,準用本要點有關縣(市)之規定。

三十五、本要點未盡事項,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
        另以注意事項補充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