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機關編製109年度單位預算案,除依109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
以下簡稱編製作業手冊)所附「一百零九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
編原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及編
製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外,悉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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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具體彰顯 109年度各主管機關施政重點(含施政方針所提事項),
各主管機關應指派熟悉所管業務之企劃或研考部門主稿,加編 「109
年度施政及預算重點說明」(請參閱編製作業手冊所附格式),連同
電子檔案,於108年8月19日前送本院主計總處,俾列入總預算案歲出
機關別預算表各主管機關預算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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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應就 109年度預算中所編屬「公共建設計畫」、「科技發展計
畫」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三大類,且經本院核定之新興重大施政
計畫,依照預算法第34條規定,將其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
分析報告,與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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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主管機關應依預算法第43條規定,將其機關單位之歲出概算,排列
優先順序,供立法院審議之參考。其優先順序之排列,應配合計畫預
算審議程序區分為「基本需求及一般計畫」、「公共建設計畫」及「
科技發展計畫」三大類,除按主管機關 109年度歲出預算核定額度劃
記截止線外,應依相關審議機關審查結果,重行檢討調整原編概算之
優先順序(請參閱編製作業手冊所附格式),於108年8月19日前函送
本院主計總處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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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期總預算案之審議更加順利,請預為準備立法院審議期間答詢相關
資料,本院主計總處就相關綜合議題預為準備,仍請各機關配合於期
限內填報回傳相關調查表件,所填數據並應與「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或「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等各表詳加勾稽核對,以確保
各項資料之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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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概(預)算編製及內容表達,應切實依 109年度總預算編製作
業手冊所列規定辦理,主計單位並應確實審核,善盡預算編審之責,
倘日後經查核有未依規定辦理者,機關單位首長及相關人員應予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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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及審計部審核總決算所提意見,請作為編製預算
之重要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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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促進資源有效運用,各機關應依下列原則全面檢討現有施政計畫之
優先順序及實施效益:
(一)本院列管之總統競選政見,屬於 109年度應辦理項目,以及本
院施政方針所列各項重大政策所需經費應優先納編。
(二)為落實計畫預算精神及符合預算法規定,各機關新興計畫或尚
未核定之延續性計畫,應儘速完成核定程序。
(三)各機關 109年度所提報維護成本較高或較具自償性之促參案件
,應妥為規劃相關經費編列。另自辦或補助地方(民間)新建
(整建、維護)之既有公共設施計畫預算,應落實財務規劃及
評估民間參與之可能性;重要公共工程建設,並應切實依「中
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第25條規定,先徵詢民間投資
意願並製作替代方案辦理。
(四)為兼顧國家發展需要及政府財政能力,公共建設計畫應依「公
共建設計畫審議、預警及退場機制」,考量預算執行能力,檢
討計畫優先順序,合理配置資源,並就具自償性計畫靈活調度
財源,優先以民間參與方式或納入特種基金辦理,俾使有限之
公共建設資源發揮更大效益。
(五)各部會科技發展計畫應配合國家建設長期展望妥慎規劃,其創
新研發成果,應加速轉化為產業升級、轉型與國際競爭力提升
之驅動力,讓整體科技預算有效鏈結產業應用及引導企業創新
發展,活絡重點科技與產業發展。
(六)各機關貴重精密儀器及設備請評估擴大開放共同使用,以提升
使用效益。
(七)各機關建置國內辦公廳舍(包括興建、改建、租用及購買以辦
公為主要用途之廳舍)應力求撙節,除業務迫切需要或賡續辦
理之計畫外,均應暫緩編列。如確有建置必要者,應依「中央
政府機關辦公廳舍建置審核原則」,辦理需求評估、可行性評
估及效益分析,以及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
(八)各機關預算籌編過程中應融入性別觀點,並關照性別平等重要
政策及相關法令,具促進性別平等目標及效果之計畫,應優先
編列預算辦理。
(九)各機關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
公約施行法」等執行國際公約相關業務,應優先編列預算辦理
。
(十)依統計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辦理指定統計調查
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預算辦理。
(十一)為因應本院組織調整,各機關組織改造相關經費應妥為規劃
,並優先編列預算辦理。
(十二)各機關為加速推動資訊安全工作,所需經費請優先納編。
(十三)各機關辦理災害防救時,其所需經費應依災害防救法規定,
本移緩濟急原則,確實檢討現有預算資源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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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具有共同性質之支出項目,應依一致性規範及標準編列經費:
(一)歲出用途別科目應確依「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
表」編列。其中委辦費及對地方政府之補助經費,並應依「財
政收支劃分法」第30條、第37條及第37條之1等規定辦理。
(二)歲出預算中有關美金折合新臺幣比率,按1比30.84編列,其餘
各種外幣折合新臺幣之比率,均按美金折算,不另訂定。另公
務車輛用油依所需品種,其中汽柴油按台灣中油公司108年4月
1日「汽柴油零售」參考牌價表編列(92無鉛27.5元、95無鉛29
元、98無鉛31元、柴油25.9元) ;至液化石油氣部分,則按台
灣中油公司 108年7月2日「車輛用液化石油氣–一般自用」公
告牌價17.1元編列。以上均請在本院核定貴主管 109年度歲出
預算額度範圍內自行調整,不另增減經費。
(三)各機關車輛配置及車種,應依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及「中央
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增購
或汰換;各式車輛採購,優先購置電動車及電動機車等低污染
性之車種。
(四)各機關租賃公務車輛,優先租用電動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並
應以實用為原則,力避奢華車款,且不得租賃全時公務車輛,
亦不得編列員工上下班交通補助費及租賃交通車提供員工上下
班之費用。
(五)各機關出國及赴大陸地區計畫經費,應依核定結果編列。
(六)各機關超時加班費應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109
年度預算應以本院核定貴主管歲出預算額度所列「超時加班費
」為編列上限。
(七)各機關國內辦公室租金及政策宣導費以零成長為原則,非必要
之紀念品或宣導品等不得編列。
(八)各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應確依本院95年 7月14日院
授主會三字第 0950004326號函、95年9月21日院授主會三字第
0950005599號函及103年12月22日院授主會財字第 1031500018
號函辦理,至109年度所編預算以零成長為原則。
(九)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109 年度基本需求額度內與節能減碳相
關之水電費、油料費、文件紙張及刊物印刷等費用應嚴格控管
。
(十)各機關委託其他政府機關代辦業務經費,應儘量檢討減編,並
以不超過 108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其中如屬支付廠商之款項,
原則應由委辦機關編列預算逕付廠商。另對於每年經常性且金
額較為固定之委辦事項或委託訓練等,其經費應儘量檢討移撥
由代辦機關編列。
(十一)購買雲端服務經費應列經常門支出,如確符合資本租賃性質
者,始列資本門支出。
(十二)各機關建置電腦機房或開發資通訊系統於測試階段,如須新
購或汰換資訊設備,應優先檢討改用雲端基礎設施服務(In
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Ia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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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央各機關編製預算時,其應編書表格式及注意事項依 109年度總預
算編製作業手冊辦理,並依下列原則妥為表達:
(一)各機關預算書封面應加蓋機關(主管機關)印信。配合組織改
造進度,109 年度單位預算已核定按新機關編列,惟至108年8
月31日前仍未成立之機關,其單位預算書封面之編列機關應依
實際籌編者列明。
(二)各機關有所屬分預算機關者,應確依單位預算應編書表格式規
定增編相關表件。
(三)各機關任務編組除另有特殊考量外,預算書上不宜列為承辦單
位並以特定預算方式呈現,所需業務經費應回歸正式內部單位
編列。
(四)各機關於預算書表內對於年次之表達,除涉及計畫名稱外,一
律以民國紀元年次表達。
(五)各機關單位預算書有關歲入及歲出各分類之款項目節應與總預
算書一致。
(六)各機關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與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之內容,應考量業務特性及立法院要求,儘量充實其內容並詳
細表達。採私法關係產生非規費性質之收益項目,應於各機關
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內詳加說明。
(七)各機關員工宿舍管理費、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繳庫數及依
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之招標文件工本費等,其預算科目應歸屬
「其他收入-雜項收入-其他雜項收入」科目項下。
(八)凡具有相對收入之業務經費,均應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並列
入收支併列案款對照表。
(九)各機關非以人事費支付之「臨時人員」、「勞動派遣」或「勞
務承攬」支出,應於預算員額明細表之說明欄敘明進用計畫、
預計人數及預算編列金額。上述各類人員定義及查填範圍依本
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勞動部規定,以及本院主計總處 104年5月7
日主預彙字第1040100966號函轉勞動部104年4月22日函示規定
辦理。
(十)臨時人員及勞動派遣之進用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
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
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之規定辦理。
(十一)各機關預算涉及政策宣導、獎金發放、員工協助方案、工程
管理費、原住民族經費、組織改造、對地方政府之計畫型補
助款或公共藝術設置費部分,應於單位預算書表內,妥適表
達經費編列情形,以供立法院審議參考。其中工程管理費應
明確表達提列標準、金額及計算方式;計畫型補助款應明確
表達補助計畫、補助對象及金額;組織改造應明確表達業務
、人員及經費移撥情形。
(十二)跨年期計畫應參照預算法第39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由各
機關依事實情形於總預算書「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與單位預
算書列明計畫名稱、經費總額、執行期間、本年度編列數及
以前年度法定預算數總數(含動支預備金)外,並於單位預
算書之「跨年期計畫概況表」表達,以供立法院審議參考。
(十三)主管預算及單位預算總說明應妥為揭露各機關及所管特種基
金相關未來或有給付責任情形。其表達內容以 107年度中央
政府總決算總說明未來或有給付責任之性質及表達方式為基
礎,更新資料至108年6月底止中央及地方政府未來或有給付
責任情形。
(十四)為利立法院於審議109年度預算案時,即可瞭解108年度決議
事項之辦理進度,請將辦理情形填具「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
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
表」納入單位預算書,以供立法院審議預算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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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主管機關應全面清查所轄機關(基金)職工福利委員會及國立大
學接收日產情形,於完成清查前應先暫時停止處分不動產,並接受
政府監督,且將接收之財產歸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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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應就所主管財團法人設立目的、營運績效、投資效益及財務
狀況等詳予評估,提出具體之退場或整併計畫及時程,對於已無存
續必要或績效不彰者,未來年度應不再給予補助或委辦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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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主管機關應儘速依「財團法人法」之規定,完成董事、監察人之
兼職費與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支給之核定或備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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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109 年度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補助經費,須就全部計畫估列分配金額
,於108年8月10日前通知受補助地方政府,並請其列入年度預算辦
理。後續各地方政府仍應循程序提出申請,並由各機關核定補助金
額。又對於已發包施工之延續性工程仍應繼續編列預算並補助地方
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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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機關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應確實依照財政收支劃分法與中央對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並參酌以往年度實施成效,在核定
歲出預算額度內妥為檢討編列,凡與以上規定事項不符者,均不得
列入。又對於地方政府申請計畫型補助款,應確實依上開補助辦法
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進行審查、建立管考及查核機制,並於機關
網站公告(首頁或政府資訊公開項下),且應注意中央各項補助款
之執行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增進財務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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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機關對地方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原則應於發包後(無須發包則
於計畫核定後)始得撥付,另超過1,000萬元之計畫,至少須保留5
%尾款,俟完工驗收後再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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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15點規定,為加強預算之執行,避免
發生進度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情形,所列計畫編定預算案後,應先
進行相關籌劃作業之安排。故各機關各項計畫經費宜確實蒐集資料
詳加規劃後始編列,於編定後應即展開準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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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機關辦理各項工程應依預算編列時所設定之工程定位、功能及建
造標準,落實於後續的設計及施工階段,避免因預算編列與設計施
工的建造標準不一,造成工程流(廢)標或延宕工進,而以預算不
足或工期不足等因素再行爭取預算或展延工期的不當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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