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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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為統一規範一百十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各直轄市、縣(市
)總預算(以下簡稱總預算)之編製,特依「一百十年度中央及地方
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以下簡稱預算籌編原則)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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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及單位預算之分
預算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計處(以下
簡稱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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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各機關,指下列機關:
(一)直轄市、縣(市)議會(以下簡稱議會)。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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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總預算稱歲入、歲出者,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及支出。但不包括債務
之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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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歲入、歲出預算,各依其性質,劃分為經常門、資本門,其劃分原則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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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及
機關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及債務之償還數
額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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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預算案之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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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以下簡稱審核
會議),由財政局(財稅局、財政處、財政稅務局、財政及經濟發展
處)〔以下簡稱財政機關(單位)〕首長(主管)、主計處處長、施
政計畫機關(單位)首長(主管)及有關人員組成之,並以直轄市長
、縣(市)長、直轄市副市長、縣(市)副縣(市)長或秘書長為召
集人,負責審查下列事項:
(一)收支核計情形及處理意見。
(二)各類支出分配比例及優先順序。
(三)各機關施政計畫及歲出額度。
(四)預算收支差短之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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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計處應擬訂未來四個年度預算規劃原則及本年度各主管機關(單位
)歲出概算額度之擬議分配情形,簽報直轄市長、縣(市)長核定後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分行之。
歲出概算額度,得視需要區分為基準需求額度、專案計畫需求額度及
競爭性需求額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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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先期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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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編制員額(含約聘僱)計畫、出國計畫及赴大陸地區計畫,應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人事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各機關臨時人員員額計畫、志工服務計畫、公務車輛新購、汰換及租
賃計畫、委託研究計畫、電腦資訊計畫、補助民間團體計畫、重要延
續性與重要新興施政計畫(含重大公共建設)及其他重要計畫等,得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際需要,指派機關或單位組成專案小組
先期審查。
前二項專案小組之組成方式及審核程序,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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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前點各專案小組辦理先期審查,應將審查結果依規定時間送達主計處
及施政計畫機關(單位)提報審核會議審查。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需要核定各該專案計畫需求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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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概算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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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主管機關(單位)應依行政院訂頒之本年度施政方針、各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訂定之本年度施政計畫、預算籌編原則、本年度總
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等規定編製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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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主管機關(單位)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酌以往實收情形,考量
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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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主管機關(單位)編製歲出概算時,應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
通盤考量,並衡酌以往執行情形,把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計畫優先
順序,除覓有相對特定收入來源外,應於核定概算額度範圍內檢討
編列,若屬延續性計畫,並應考量未來四年可用資源概況,妥為規
劃所需預算。其中屬重大新興施政計畫或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
應先檢討鼓勵民間參與投資,以及運用各項財務策略進行財務規劃
事宜,並就其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提供財源籌
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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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主管機關(單位)歲出概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
同性費用項目,並應依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規定編列,另非經行
政院核定有案之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不得列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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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主管機關(單位)對於所管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應詳加審核;
其審核結果,所列盈(賸)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短絀)之由庫撥
補額與資本(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
關科目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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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機關審編本年度計畫及歲出概算時,應以計畫之可行性及其目標
效益為衡量標準,不以上年度預算數額為依據,並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下列計畫項目應視財力情形核實優先編列:
1.自治事項、法令規定或契約義務須支出者。
2.行政院施政方針須優先實施辦理者。
3.上級交辦事項須優先實施者(上級政府補助辦理事項)。
4.經常性業務須繼續辦理者。
5.以前各年度計畫未完成部分須繼續辦理者。
6.已列入直轄市、縣(市)政府中長程計畫須優先實施者。
7.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尤其應注意既有公共設施之安全維
護。
(二)經常支出概算之編列,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一般行政支出,應按用途別科目,逐一詳細按計算標準及
依據,核實編列,不得以上年度預算數額為基數,籠統增
減。
2.各機關聘僱人員,應確實基於專業性、技術性、事務性及
簡易性業務需要進用;另應核實檢討已進用之聘僱人員所
辦理業務是否屬聘僱計畫所定業務。如聘僱計畫所定業務
已結束,應即檢討減列。
3.各機關為應特定業務需要,需以業務費進用臨時人員或運
用派遣勞工,應從嚴核實進用或運用,並準用「行政院及
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及「行政院運
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4.為貫徹工友、技工及駕駛員額精簡政策,有效彈性運用人
力,各機關應落實下列規定:
(1)各機關工友、技工及駕駛,不論超額與否,均予全面凍
結不得新僱;未達員額設置基準之機關,如因業務需要
,擬進用工友、技工或駕駛,得由本機關工友、技工或
駕駛彼此間轉化或其他機關移撥。
(2)各機關事務性工作,應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工友員額管
理作業要點」規定,積極採取廣泛使用現代化事務機具
、業務資訊化、簡化流程、運用志工等人力、全面推行
職員自我服務及擴大外包等措施辦理。
(3)各機關應積極採行「超額列管出缺後減列預算員額」、
「實施員額調整及轉化移撥」、「改進事務性工作分配
」等方式,以有效彈性運用工友、技工及駕駛人力,並
得經雙方合意,協助辦理未涉職員核心業務、法律責任
及公權力行使之業務;並依前開要點有關優惠退離規定
,鼓勵其退離,以減少人事費。
5.印刷、刊物、油料、水電、會議、辦公器材、加班、委辦
計畫、國內、外出差及國內、外教育訓練等,應本節約原
則,確實檢討編列。
6.經常性業務支出,應依業務計畫,就組織、人事、工作量
等詳加量,按實際需要核實編列。每一工作計畫,按其內
容儘量設定分支計畫。其以前各年度實施之成效應逐一切
實檢討,未具績效或已辦理完成之各項計畫經費,應予減
列或免列。
7.新興之重大業務計畫,應就其成本效益,詳切分析考量,
並設擬代替計畫,就各項代替計畫中,選擇成本最低,效
益最大者,依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8.依國家賠償法賠償所需經費,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編列預算支應之,其求償之收入應予估列。
9.各機關人事費應依規定編列足額,其中退休撫卹經費不得
低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規定之編列數額。
10.凡具有共同性質之支出項目及社會福利措施,應依法律規
定、行政院核定之一致標準及政事別科目歸類原則與範圍
編列預算,不得擅自增加給付或另立名目支給。如確有特
殊情形者,應報由上級政府通盤考量或協商決定後,始得
實施。
11.其他經常支出,如債務付息、預備金等,均按規定或實際
需要編列。
(三)資本支出概算之編列,依下列規定辦理:
1.繼續性投資計畫,應分年編列預算,新興投資計畫,應就
成本效益,可行性程度及技術方法等詳加評估,在各種代
替計畫中選擇其成本最低,效益最大者,依實際需要核實
編列。
2.重大新興施政計畫及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應先進行成
本效益分析,並開發自償性財源,凡經評估適宜由民間辦
理之業務,應優先由民間興辦或促進民間參與。另為落實
永續經營之政策,應妥善規劃維護管理措施及確實評估未
來營運及維修成本支出等財源籌措之可行性。
3.各機關車輛配置及車種,應依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及「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增購或汰換。各機關購置各種公務車輛,優先購置電
動車及電動機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於編列年度增購及汰
換車輛預算前,並應確實評估所需車種及數量。
(四)各項公共投資計畫,其財源之籌措,應秉持建設效益共享精
神,本諸受益者付費原則及財務策略多元思維予以規劃,妥
適引進民間資金、人力及創新能力。多年期延續性計畫者,
為利屆期積極進行,得作跨年度之規劃與設計,其所需費用
,應與執行力相配合,如屬自償性公共建設計畫,應依「自
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辦理,並強化財務規劃,
核實估算自償率及得列入未來年度預算。如確為應計畫或工
程整體需要,先行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之延續性計畫,應於
預算內列明經費總金額、執行期間及分年度經費需求。
(五)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計畫,應瞭解計畫目標與定位,設定妥
適之建造標準,並於預算編列、設計、施工、監造、驗收各
階段,依設定建造標準落實執行。
(六)各機關應積極檢討捐助財團法人、團體及增撥(補)特種基
金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七)各機關預算編列過程應融入性別觀點,並關照性別平等重要
政策及相關法令;具促進性別平等目標及效果之計畫,優先
編列預算辦理。
(八)各機關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及「身心障礙者
權利公約施行法」等執行國際公約相關業務,應優先編列預
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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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機關接受中央政府各機關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編列歲入、歲出預算,並註明
編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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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主管機關(單位)應將編妥之歲入、歲出概算,依規定時間、份
數送達主計處,同時將主管歲入概算另送財政機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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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概算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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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財政機關(單位)就各主管機關(單位)所編歲入概算,得會同主
計處及相關機關(單位),舉行初步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
審核會議審查。
前項審核會議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通知各機關(單位)列席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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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主計處就各主管機關(單位)歲出概算,得會同有關機關(單位)
,舉行初步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連同專案計畫先期審查結果提
請審核會議審查。
前項審核會議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通知各機關(單位)列席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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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主計處應依據審核會議審查結果,綜合整理,擬訂各主管機關(
單位)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
其他有關事項等,簽報直轄市長、縣(市)長核定後通知各主管
機關(單位),各主管機關(單位)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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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預算案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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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各機關應依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及本要點等相關規
定編製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單位)。凡歲出概
算,經刪除或未經核定之計畫項目及經費,均不得擅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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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直轄市各主管機關(單位)對所屬機關之單位預算經切實審核後
,應連同本機關預算,依規定格式綜合彙編主管歲入、歲出預算
,並按規定時間、份數送主計處及財政機關(單位);縣(市)
各主管機關(單位)對所屬機關之單位預算經切實審核後,應連
同本機關預算,按規定時間、份數送主計處及財政機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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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總預算案完成送請議會審議後十日內
送達行政院主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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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各機關應編具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送
主計處;直轄市各主管機關(單位)並應將該分類表彙編附入主
管預算併送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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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財政機關(單位)應就各主管機關(單位)所送歲入預算表,加
具意見,連同該財政機關(單位)主管歲入預算,綜合編成各該
直轄市、縣(市)總預算歲入預算,並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送達主
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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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主計處收到各主管機關(單位)所送預算案後,應即就歲出部分
彙核處理,其有於原核定歲出預算額度範圍內調整之新興重大事
項,應再詳加審查,陳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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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主計處對各機關(單位)所送歲入、歲出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
應彙整編成直轄市、縣(市)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陳報直轄市長、縣(市)長後提報直轄市、縣(市)政(務)
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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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直轄市、縣(市)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依法定時間送請議會審議,並附送年度施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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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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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各機關投資其他事業,應由各主管機關(單位)彙整各該事業之營
運及資金運用計畫,由各主管機關送議會,並副知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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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
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
人年度預算書,送議會審議,並副知主計處。
前項以外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之
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議會,並副知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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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政府機關核撥直轄市、縣(市)設立之行政法人經費超過該法人
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將其年度預算書,送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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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
益分析報告,應由主管機關(單位)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
布於相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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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具體提出中長期平衡預算之目標年度
及相關之歲入、歲出結構調整規劃,並公布於網站。變更時應具
體說明變更原因及對於目標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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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預算
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統一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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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為利各預算表報之彙編,各直轄市、縣(市)預算科目及預算書
表格式,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另定之。
總預算案之編製日程表由各主計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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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各直轄市、縣(市)總預算應於發布後函送行政院主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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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總預算之編製,準用本要點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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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本要點未盡事項,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
另以注意事項補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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