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提撥違反本法罰鍰之百分之三十。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其他有關收入。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明列本基金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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