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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提撥違反本法罰鍰之百分之三十。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其他有關收入。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明列本基金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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